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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峨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城北盐业公司片区征拆事项
姓  名: 某某女士** 提交时间: 2024-04-12 受理编号:  20240412164906206
主  题:  关于峨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城北盐业公司片区征拆事项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我是峨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城北盐业公司片区的拆迁户,2009年取得拆迁房屋土地证,拆迁协商过程中,负责该片区拆迁的人告知,因该土地证取得之时我们没有交纳相关费用,所以该土地证不能作为征拆赔偿的依据。请回复我们,第一,该土地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第二,土地证面积的赔偿是否包含在房屋建筑面积内,而不另行赔偿。如果不另行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9第 30655号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4-18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关于峨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城北盐业公司片区征拆事项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该土地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经核实不动产登记簿,土地证30655号该权利有效未注销。 此次峨眉山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包含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以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 二、土地证面积的赔偿是否包含在房屋建筑面积内,而不另行赔偿。如果不另行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旧房价格为房地产市场价格(含土地价值)不包括装修部分;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规范中5.3.3提到“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被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所以土地使用证价值包含在房屋建筑面积内,不再另行补偿。 2024年4月18日,我市土地储备整理和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向您做了解释和沟通。 特此回复 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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