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驾驶车位排号为:川l81n81的小型汽车与2024-03-30 17:20在乐山市名山南路天宫路口。被交通技术设备记录了【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列入警告清单的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州、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本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首次违法行为警告处理的条件,交通管理部门任进行罚款处理,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特此进行举报,请求撤回该罚款处理,返还处罚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