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市长信箱
打印 分享到:

交通违法处理不合法举报
姓  名: 祝慧英** 提交时间: 2024-04-02 受理编号:  20240402093615480
主  题:  交通违法处理不合法举报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本人驾驶车位排号为:川l81n81的小型汽车与2024-03-30 17:20在乐山市名山南路天宫路口。被交通技术设备记录了【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列入警告清单的交通违法,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自治州、直辖市)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符合一般交通违法行为首次警告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一)本次交通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警告”清单中规定的; (二)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违法的前半年内,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的; (三)该机动车和驾驶人在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以往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的。 本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首次违法行为警告处理的条件,交通管理部门任进行罚款处理,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特此进行举报,请求撤回该罚款处理,返还处罚罚金。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4-07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交通违法处理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满足“首次违法可警告”的前置条件。2024年4月2日,我队工作人员电话与您沟通,向您宣传相关政策,您表示知晓,并接受了处罚。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交警大队 2024年4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