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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级领导:
检举人:符溪镇战斗村3组村民包小萍,女,汉族。
被检举人:符溪镇战斗村3组村民刘高,男,汉族。
请求事项:
要求拆除刘高的违章建筑。
事实和理由:
我是符溪镇战斗村3组村民包小萍,现检举村民刘高在我外出打工时在我房屋外强行建房,近日我与符溪镇镇府多名人员一起实地查看,并与当时的新农村建设规划图对比,确认该处原本应是绿化带相关设施,由于刘高的个人行为在此处违建,此违章建筑严重影响我的日常生活以及室内采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民法典》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现请上级部门协商处理,并拆除其违章建筑。
此致
检举人:包小萍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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