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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监管部门消极对待,不按法规处理!
姓  名: 小刘** 提交时间: 2024-01-28 受理编号:  20240128132757126
主  题:  无证经营,监管部门消极对待,不按法规处理!
信件类型:   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无证经营,监管部门消极对待,不按法规处理! 主要问题: 1、峨眉交大生活广场一餐饮店无证经营较长时间,监管部门虽然最后认定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但是却消极处理,仅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处理措施,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理。 附:相关证据照片 2、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在超市内从事烤肠热食类食品制售,持续时间2-3年,但该超市营业执照并没有餐饮、食品小作坊经营权限。监管部门至今也没有作任何处理和纠正。附:相关证据照片; 3、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现在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不符。营业执照的地址是峨眉山市黄湾镇交大生活广场b-1-006号,但是,现在的实际经营地址是在另一间原光明眼镜店的门市,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反映后,监管部门消极对待,对此视而不见。附:相关证据照片 第一次反映无证经营 回复说: 能提供营业执照,但是,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证, 已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实际情况是: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餐饮经营许可等证件,属于无证经营,且一直都在营业,相关部门消极对待,没有任何处理措施。 附回复截图 第二次再次反映,并附上相关证据,证明是无证经营是事实后 回复说:该单位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称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 附回复截图 实际情况是:监管部门这次终于承认是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仅称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和之前一样,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第三次再次反映后, 监管部门和第二次回复一样,仍然说:“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涉嫌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的行为,执法人员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 附回复截图 实际情况是:和第二次一样,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处罚措施。 非常诡异的是,既然是无证经营食品且逾期未整改为什么还是一直在经营?为什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关停经营等)?其次,所谓的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整合执法局是什么意思?何时处理?如何让处理?难道说这个不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了?这是消极处理还是根本不处理? 注:烤肠属于热食类食品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4]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八)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过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焙烤等烹饪工艺制作的即食食品,含热加工糕点、汉堡,以及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从上述条款可知,生、冷的烤肠经过在烤肠机器上加热到一定温度经过一段时间烤熟后加工而成的食品,所以烤肠属于热食类食品。 无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相关法律条款可知,相关部门本应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但事实却是,在无证经营证据充分且又逾期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然放任继续经营,这是消极处理还是根本不处理? 因 此处无法上传照片证据,相关证据截图可参见以下帖子 https://bbs.mala.cn/thread-16575526-1-1.html https://bbs.mala.cn/thread-16575662-1-1.html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24-02-01
回复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无证经营食品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关于“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涉嫌无证经营食品逾期未改”违法线索,并于1月26日对峨眉山市美乐食超市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中。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下一步,我局将严格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该案件,案件办理完结后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我单位工作人员于2024年2月1日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就您反映的问题作了解释,您对我局工作表示理解。 感谢您的留言。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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