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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我是原绥山镇光辉村六组的村民,2013年12月20日因城市改造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在安置小区(光辉安置点)内按照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在协商过程中,因我本人户籍仍在桂花桥镇前锋村,故双方产生了较大争议,后经办人员向有关领导请示后同意了我不迁户籍,放弃原籍今后任何形式的征地拆迁住房和门市安置(有书面的请示文件),提前在光辉村享受安置待遇的安置方式。之后,于2021年12月份我也按照要求选好了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
2021年至今,光辉安置点的安置房陆续交房,其他人也陆续入住。我选定的安置房原本也可以交付,但有关领导告知我现在必须将户籍从前锋村迁出才给我安置房钥匙。这个问题,在双方签订拆迁协议前便已经沟通妥当,同意我不用迁户籍,提前享受拆迁待遇,现在又以此为理由不交付房屋,这样朝令夕改、言而无信怎么能让群众信服?之后我多次找到相关领导求情沟通,也通过其他途径反映,但都石沉大海没有任何作用,并扬言告诉我直接起诉。
自2013年至今,已有十年之久,我们一家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我本人属于无业人员,丈夫也没有固定工作,家中还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家庭经营困难,期盼许久的住房近在眼前却无法入住。司法诉讼对政府部门而言自然是可以轻松应对,输赢影响不大,但对我们普通百姓而言,既要耗费时间和金钱,还要顶着同政府作对的帽子,这就是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宣传的拆迁工作坚持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吗?希望有关领导能看见并重视我的问题,让我们一家尽快入住,解决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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