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
近期婴幼儿配方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社会舆论反应强烈,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我市决定开展特殊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一)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医食品(不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商超、母婴店等食品销售者。
(二)经营特殊食品的医疗机构(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三)销售特殊食品的药品零售企业。
(四)托幼、月子服务、养老服务等类似消费服务机构及周边。
(五)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内容
(一)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医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特殊食品、普通食品,是否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特殊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进货查验、贮存和销售等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的有关要求。检查医疗机构的医师是否在处方中开具特医食品以外的其他特殊食品或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是否向病患者虚假宣传特医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检查除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以外的其他特殊食品销售者,是否违法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特医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否依法履行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核对所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该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是否违法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进口特殊食品是否持有与产品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产品信息一致的由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是否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三)检查是否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四)检查保健食品销售者及其所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贯彻落实《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要求。
(五)检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是否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是否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三、整治措施及时间安排
(一)督促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2020年6月30日前)
重点自查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对照整治重点开展集中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总结提升(2020年11月)
全面梳理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查看辖区是否仍存在无证经营问题,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是否得到解决和加强,分析研判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针对永兴“大头娃娃”事件,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重点排查“舒儿呔”“倍氨敏”“佳瑞宝”“安敏舒”等产品,并根据本辖区、本部门实际,结合此次整治工作重点,落实好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
(二)开展联合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在整治中,对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曝光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强化宣传教育,推进社会共治。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要求生产经营者严格内部管理,诚信规范经营。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知识和消费预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强化督导检查,及时报送信息。此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列入2020年目标考核内容,市食安办将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中,涉及特殊食品安全等食品违法行为以及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办。
联系人:宋敏敏电话:552237418111080861
峨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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