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 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其他
打印 分享到: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峨眉山风景区、国有林区、非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内区域。


三、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焚香点烛、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开展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要第一时间通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初期处置。报警电话:12119。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未酿成火灾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酿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禁火令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2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