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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施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21年5月11日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3


峨眉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施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乐山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水库、河床、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住建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按以下程序确定:


)估算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形成纪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确定。


)估算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形成纪要,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估算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含)以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形成纪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确定。


  建立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作为召集人,市发改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市自然资源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参会单位,研究项目性质、项目业主等重大事项,形成议事纪要,为市政府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提供决策依据。


抢险救灾专题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性质、估算金额、计价方式、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或实施单位、开工时限、竣工时限等。


第九条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取紧急措施的工程,按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十  市发改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峨眉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库企业名单。储备库的建立、管理、退出等事项按《峨眉山市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项目业主,并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如因工程特殊,在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经抢险救灾专题会议审议并经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可从抢险救灾项目工程企业储备库以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对承包单位可能存在转包非法分包、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因自身原因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质量等情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设置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计价方式,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采用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计算规则、计价方法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十七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


十八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九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级和乐山市级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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