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消费市场经营活动,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努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旅游消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第三条 坚持行政执法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旅游消费市场诚信经营建设,推动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第四条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牵头负责,各内设机构、基层所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联络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场秩序和企业信用信息股(以下简称市场股),负责方案制定、协调组织、督查督办、总结统计等工作。
第七条 各内设机构、基层所要立足市场监管职能,从创新监管模式、提升市场监管形象的高度出发,精心组织,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履职尽责。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市场秩序和企业信用信息股牵头负责旅游购物场所整治。规范旅游购物点和工艺品销售单位亮照经营、商品明码标价、进货商品登记等经营行为;查处涉旅购物场所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价格虚高、欺客宰客、误导消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涉旅购物场所诚信自律和违规惩戒机制,引导经营业主开展有序竞争。配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治三轮车、旅游从业人员诱骗游客到指定购物场所消费赚取高额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市场秩序和企业信用信息股牵头负责合同格式条款检查。以涉旅经营特别是旅游业网络交易领域为重点,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旅游中介机构、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购物物点、宾馆酒店、民宿等使用的旅游合同文本、补充协议条款、服务协议、特别规定、商业广告、宣传手册、网站、店堂告示等,线上线下一体规范,整治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权利的行为,严肃查处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服务监督管理股牵头负责涉旅场所食品安全整治。严厉查处涉旅食品经营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证、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食品、“三无” 食品、假冒伪劣食品、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要旅游干道沿线及峨眉山风景区、城区重点旅游街区、乡村旅游“农家乐” 等餐饮服务单位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严查以次充好、使用假冒伪劣食物行为,严厉打击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证照齐全、卫生达标、操作规范、菜单规范、明码标价、食品安全。配合市综合执法局整治三轮车、旅游从业人员诱骗游客到指定食品、餐饮经营场所消费赚取高额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负责涉旅场所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以涉旅经营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重点,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清单 ,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制度,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股牵头负责旅游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按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制定旅游产品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并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经抽检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及时移交辖区市场监管所完成后续处置。
第十三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牵头负责旅游消费市场消费维权。规范组织涉旅消费纠纷受理、分派、调处工作。督促涉旅经营者健全进门消费警示制度,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注意索取和留存商品或服务凭证。高度重视舆情引导工作,按照“高效、快速、稳妥”的原则和第一时间畅通舆情、作出判断、正面回应、引导舆情的要求,及时管控涉旅网络舆情,加强正面引导,释疑解惑,维护我市良好旅游形象。
第十四条 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辖区内涉旅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管,建立旅游消费市场经营主体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旅游消费市场专项检查,查处旅游消费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辖区内旅游投诉及诉转案线索。
第四章 监管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宣传教育。采取日常监管普法、集中培训、送法进企业,诚信经营承诺、警示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发挥旅游消费市场经营者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指导经营者健全完善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经营者严格自律,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六条 日常监管。将旅游消费市场作为监管重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市场股拟定旅游消费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基层所完善巡查制度,实施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抽查暗访三线防控,明确责任人员和巡查频次,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按时完成各项抽查检查任务。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严重的旅游消费场所的整治力度,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围绕五一、十一、中秋、元旦、春节等重点旅游时段,切实做好假日旅游消费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查处。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强化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制止机制。要加强执法衔接和配合,对旅游消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在违法线索移送资料中,详细阐明违法项目造成的舆情反馈、社会影响和投诉信访情况,以使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和裁量时作出适当决定。
第十九条 消费维权。积极引导和督促旅游消费市场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制度,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强化旅游消费市场投诉举报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条 信用惩戒。加大旅游消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以违法违规事实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在各涉旅权威网站、“微峨眉”“峨眉市场监管”公众号专栏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旅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的旅游消费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联治联防。加强与市文体旅、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做好部门间工作衔接,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等,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场股牵头每年梳理发布重点旅游购物场所和涉旅经营场所名单,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名单每季度开展一次巡查,各相关业务股室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各股、所要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并公开检查结果,做好后续监管衔接。
第二十三条 各股、所要按照工作计划、工作要求,在重要时间节点,集中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及行业培训。针对旅游消费市场的不规范、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或苗头,及时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按照“谁约谈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 各股、所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首查案件应立即开展前期初查,并按照执法协作机制移送案件。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是旅游消费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履行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乐山市局和峨眉山市政府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各项督查考评准备工作,及时汇总收集各类监管档案材料,形成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督查重点。旅游消费市场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履行旅游消费市场经营监管主体责任情况;旅游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双随机抽查任务完成情况;旅游消费市场维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配合开展旅游消费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情况;上级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旅游消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局目标考核。考核时间、程序和方法,以局综合考核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本局市场股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