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峨眉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检验检测中心、消委会秘书组:
现将《2020年峨眉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落实。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2020年峨眉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实施计划
为加强我市食品质量风险防控和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乐山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计划》要求,我局将在2019年抽检基础上大幅加大抽检力度,现结合我市监管实际情况,就2020年峨眉山市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保障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市2020年总计划抽检监测食品1050个批次。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问题导向。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消除隐患为基本原则,聚焦群众关切问题,突出食品安全性指标,重点抽检消费量大、关注度高、风险程度高的食品品种,以及校园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大型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加强保健食品、校园及周边食品等“一老一小”食品抽检,提高对高风险食品、低合格率食品的抽检频次,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依法及时核查处置不合格食品,持续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广泛覆盖。坚持统一执行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四统一”原则,强化股所协作、合理分工、各有侧重、不重不漏,抽检覆盖城区、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覆盖市场销售的主要食品品种和细类,覆盖生产、销售、餐饮、网络销售等不同业态。
(三)注重检管结合。针对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科学组织和调度抽检任务,坚持常规抽检与专项抽检结合,加强抽检与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及时解决不合格食品风险隐患,主动公开监督抽检结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加强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开展会诊会商、联管联动,确保风险隐患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严格规范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开展抽检,明确抽检职责分工,注重工作衔接配合,加强抽检质量控制,严格承检机构考核,做到程序合规,环节相扣,实施有序。
(五)科学评价原则。坚持抽检监测质量与效能并重,完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机制,推进评价性抽检与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分离。评价性抽检以公众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设置检验项目,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供依据,实现监督抽检与评价性抽检双轮驱动,逐级提升抽检监测工作能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三、工作任务
1.我市对食用农产品抽检(实验室检测)总量为275批次,覆盖大小餐饮单位、大型商场超市、集中交易市场、学校和机关食堂等。食用农产品抽样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成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时,除应完成省局指定的必检品种和项目(见附件1)外,还应完成自检项目不少于 2 个。
2.除食用农产品外,我市本级抽检为775个批次(包含2020年“春雷行动”专项抽检60个批次、“三小”食品安全、茶叶、白酒、食盐、特殊食品专项抽检等),其中监督抽检餐饮环节200个批次,食品生产环节110个批次,流通环节105个批次,风险监测抽检200个批次,评价性抽检50个批次,节令食品、重大活动保障、稽查办案等50个批次。针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重点区域,突出校园周边,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食品的抽检,逐步实现生产经营环节抽检全覆盖。
根据总局《关于优化精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食检函〔2019〕145号)和省、市局相关通知要求,从今年1月16日起,食品抽检数据全部通过国抽系统实时报送,未通过国抽系统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不计入食品抽检任务。因此,抽检任务应在国抽系统完成计划制定、任务部署、基础表编辑、数据录入、公示信息上传等工作。在完成实验室检测的基础上,做好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
四、职责分工
局机关各相关业务股室、执法大队负责制定具体抽样方案制定、异议受理、信息公布、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等工作。食品股、餐饮股、各市场监管所根据阶段性抽检任务配合承检单位完成抽检任务。2020年应在2019年抽检基础上,向农村乡镇倾斜抽检,按照乡镇市场情况科学配比,实现我市食品抽检监测全覆盖。
1.食用农产品。应实现我市农贸市场全覆盖,抽检品种应包含蔬菜、水果、禽畜肉、水产品、茶叶(鲜叶)等,与农业部门沟通,针对性选择检验项目,最大程度上监测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
2.食品生产环节。重点向食品小作坊倾斜,根据各所辖区食品小作坊数量安排抽检批次。争取辖区内食品小作坊抽检率不低于90%。按小作坊生产季节性科学统筹,避免无效和重复抽检。
3.食品经营环节。以小经营店为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监测辖区内特色食品、销售量较高、保健食品等。同时开展峨眉山景区食品专项抽检,计划抽检25 个批次,覆盖自报国寺到金顶的整个峨眉山景区。
4.餐饮环节。重点对餐饮单位食品原材料、非食品(有毒有害)原料违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检。应实现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全覆盖抽检,加大对火锅类、宵夜类餐饮单位、旅游餐饮、网络餐饮抽检力度,侧重对全市就餐人数较多的特定餐饮服务单位及单位食堂等进行抽检。
5.其他评价性抽检等不包含在此表内。
| 辖区 | 景区、黄湾 | 绥山、胜利 | 龙池、大为、龙门 | 双福 | 峨山 | 罗目、九里、高桥 | 桂花桥 | 符溪 |
| 食用农产品批次 | 30 | 65 | 20 | 30 | 25 | 35 | 35 | 35 |
| 食品流通批次 | 25 | 20 |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 食品生产环节批次 | 0 | 40 | 10 | 20 | 5 | 12 | 15 | 8 |
| 餐饮环节 | 30 | 70 | 10 | 15 | 30 | 15 | 15 | 15 |
| 风险抽检批次 | 15 | 55 | 15 | 40 | 15 | 20 | 20 | 20 |
五、组织实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等要求执行。
(一)复检异议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受理复检异议具体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要求执行。我局核查处置人员收到复检和异议受理后,应及时登录国抽系统进行登记、办理及审核。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二)核查处置
各相关股所、执法大队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要求督促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通过“国抽系统”及时填报核查处置工作进展,确保启动处置及时、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复查到位、通报移送到位。不合格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各相关股所、执法大队在收到24小时限时报告后,要严格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18〕210号)的文件要求,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做好风险防控,依法从严处置,将发现问题和核查处置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收到限时报告的1个月内将不合格(问题)产品的风险控制情况报告乐山市局,报送内容包含抽检基本情况、启动核查处置情况、企业主动或责令企业下架、封存、召回情况等信息。
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并将移送情况、处理结果报告乐山市局。在乐山市局食品相关科室的核查处置工作的指导下,不断提高核查处置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信息公布
1.抽检信息公布
食品股、餐饮股要及时汇总抽检结果,办公室负责公布信息和填报,公布信息严格按照总局统一格式和要求,应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对不合格产品应进行风险解读。信息公布后,要及时在国抽系统中“信息公示模块”中完成填报上传,确保无遗漏批次。具体要求可登录国抽系统进行查看。
2.核查处置信息公布
各相关股所、执法大队应在不合格信息公布后3个月内,在部门政府网站以专栏形式向社会公布核查处置结果。对信息公布的内容,政策法规股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充分研判,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准确、权威。同时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防止产生负面舆论效应。
对于我市辖区内的总局、国抽转移核查处置任务,要在不合格信息公布后3个月内将核查处置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乐山市局(报送格式参考附件2)。由乐山市局上报省局有关处室进行公布。
对于我市辖区内的省级常规及省局组织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结果,于不合格信息公布后3个月内将处置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乐山市局公布(报送格式参考附件2)。
对于我市辖区内的“市抽”、“县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结果,要在不合格信息公布后3个月内按照要求在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或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统筹规划,细化抽检任务,避免重复抽检,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按质完成。
(二)规范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承检机构;市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科应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配合省局对承检机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检验质量考核;市局食品相关科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环节食品抽检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三)严格抽检纪律。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 2020年市县级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项目表
2.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参考格式)
附件1
市县级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项目表
| 序号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必检项目 |
| 1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克伦特罗、沙丁胺醇、氯霉素 |
| 牛肉 | 克伦特罗、地塞米松 | |||
| 羊肉 | 克伦特罗、恩诺沙星、氧氟沙星 | |||
| 畜副产品 | 猪肝 | 克伦特罗、五氯酚酸钠、氧氟沙星 | ||
| 禽肉 | 鸡肉(重点品种:乌鸡) | 磺胺类(总量)、恩诺沙星、氧氟沙星、金刚烷胺 | ||
| 2 | 蔬菜 | 鳞茎类蔬菜 | 韭菜 | 腐霉利、毒死蜱、氧乐果、克百威、甲拌磷 |
| 叶菜类蔬菜 | 芹菜 | 毒死蜱、甲拌磷、克百威、氟虫腈、氧乐果、甲基异柳磷 | ||
| 菠菜 | 毒死蜱、氧乐果、阿维菌素、氟虫腈 | |||
| 普通白菜 | 毒死蜱、氟虫腈、啶虫脒、氧乐果 | |||
| 油麦菜 | 氟虫腈、氧乐果、克百威 |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克百威、氧乐果 | ||
| 豆类蔬菜 | 豇豆 | 克百威、灭蝇胺、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 |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 | ||
| 3 | 水产品 | 贝类 | 贝类(重点品种:花蛤、花螺等) | 氯霉素、恩诺沙星 |
| 淡水产品 | 淡水鱼(重点品种:黄颡鱼、鲶鱼、鳊鱼、鲈鱼、鲫鱼、黑鱼、草鱼、鲤鱼、鲢鱼、鳙鱼、鳜鱼、黄鳝等)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氧氟沙星、氯霉素、地西泮 | ||
| 淡水虾 | 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 | |||
| 淡水蟹 | 呋喃西林代谢物 |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重点品种:多宝鱼、黄鱼、海鲈鱼等) | 恩诺沙星、氧氟沙星 | ||
| 海水虾(重点品种:虾蛄、基围虾等) | 呋喃唑酮代谢物、镉 | |||
| 海水蟹(重点品种:梭子蟹等) | 镉 | |||
| 4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唑醚菌酯 |
| 柑橘类水果 | 柑、橘 | 丙溴磷、三唑磷、克百威、氧乐果 | ||
| 橙 | 丙溴磷、克百威、水胺硫磷 |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烯酰吗啉 | ||
| 5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氧氟沙星 |
注:部分项目检测结果说明:恩诺沙星检测结果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孔雀石绿检验结果以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计;五氯酚酸钠检验结果以五氯酚计;4-氯苯氧乙酸钠检验结果以4-氯苯氧乙酸计;亚硫酸盐检验结果以SO2计;磺胺类(总量)按《2020年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相应类别要求检验。
附件2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抽样单编号__________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参考示例,报送市局格式)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度“国抽”转移任务(总局本级任务、省级常规、省级专项)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__________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区、市)x 家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XX 企业生产的 XX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包括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及标准值,生产日期/批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情节严重的,是否从重处罚或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处罚到人”等。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必须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包括具体的问题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XX 单位经营的 XX 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包括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及标准值,生产日期/批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认定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等。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必须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
(三)因经营单位导致产品不合格的,说明具体的问题原因,经营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复查及复查结果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移送或通报情况。对经营单位无法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的,具体说明调查处理情况等。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XX年X月X日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