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乐委办发〔2019〕15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
峨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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