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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队、所、检验检测中心、消委会秘书组:

为进一步落实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不断提升旅游商品经营诚信守法水平,保障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旅游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旅游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8日

附件

旅游商品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商品(含旅游食品,下同)经营活动,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努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与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三条 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严厉打击旅游商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第四条 坚持行政执法与诚信建设相结合,积极参与旅游商品诚信经营建设,推动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依法打击虚假违法旅游商品广告行为;依法打击旅游商品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打击旅游商品经营中的垄断行为。

第六条 负责旅游商品质量(含旅游食品安全,下同)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第七条 负责协助旅游商品中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依法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依法对旅游商品经营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打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负责规范旅游商品经营价格活动,依法打击旅游商品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章 监管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宣传教育。采取集中培训、送法进企业,诚信经营承诺、警示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多种方式,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发挥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指导经营者健全完善进货查验、质量承诺、协议准入、不合格商品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推动经营者严格自律,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旅游商品经营者作为重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抽查检查结果按程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旅游商品经营场所可视化信息监控管理,实现消费纠纷查证可追溯。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结合本市实际,重点加大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比较严重的旅游景区(点)、旅游商品市场、旅游商品店的整治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围绕“春节”、“五一”、“十一”、“中秋”、“元旦”等重点旅游时段,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做好假日旅游商品经营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旅游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按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程序,制定年度抽查检验计划,并开展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商品消费维权。充分发挥12345心连心服务热线等消费维权平台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有关旅游购物的投诉举报,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积极引导和督促旅游商品经营者建立和完善消费维权服务制度,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督促旅游商品店健全进门消费警示制度,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注意索取和留存商品凭证。强化旅游商品消费维权有关数据的分析利用,按规定程序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十五条 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以城市中心商圈、景区、旅游消费综合体、特色旅游消费街区和大型旅游商品经营场所为重点,着力打造示范街区、商场(超市)、购物点,实现放心舒心消费城市创建“一店一码”全覆盖,积极推广重要旅游商品经营场所30日无理由退换货制,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等制度,利用诚信旅游平台对失信旅游商品经营者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联席联防。加强与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商务、行政审批、综合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综合协调,坚持齐抓共管、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沟通各部门整治旅游商品经营违法违规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确定重大事宜。做好部门间工作衔接,开展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告诫、联合公告等,充分利用各自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刑事追责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

第四章 督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是旅游商品经营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履行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乐山市局和峨眉山市政府工作安排,认真做好各项督查考评准备工作,及时汇总收集各类监管档案材料,形成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督查重点。履行旅游商品经营监管主体责任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旅游商品经营场所放心舒心消费创建工作推进情况;旅游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旅游商品消费维权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配合开展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情况;上级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旅游商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局目标考核。考核时间、程序和方法,以局目标考核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旅游商品是指旅游目的地向旅游者提供的富有特色,对旅游者具有强烈吸引力,具有纪念性、艺术性、实用性的物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食品、轻工业品、纺织工业品、手工业品、土特产、旅游纪念品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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