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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峨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安全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健康中国”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源头治理,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加强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以职业性尘肺病为重点,在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转型升级。以职业病危害综合评估为载体,大力创建职业健康标准化企业,以典型引领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专业化行业组织在政府监管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开展活动、交流,通过行政监管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规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市场,强化自治自律,逐步建立起行业自我约束和健康发展的良性机制。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全市职业病防治取得积极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诸多问题挑战不断显现,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

  (一)职业病危害涉及行业广,接触危害人数多,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我市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于矿山、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相当多的小微企业工艺技术装备和产业结构落后,作业场所尘毒危害超标较重。部分从业人员忽视或未正确掌握职业病防护知识,工作中不按职业病危害岗位操作规范进行作业,自我保护意识缺乏。

  (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等法治意识不强,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提供职业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投入不足,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群体的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职业病防治监管执法能力急待提升。

  我市职业病防治队伍监管与防治能力目前仍相对薄弱,监测诊断设备和现场执法装备缺乏,职业危害信息掌握不全,防治能力亟待加强。

  (四)新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不容忽视。

  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更大范围地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采取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个体防护和科学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根据当前主要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类别制定阶段性防治规划,着力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依法防控,加强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管理理念,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提升监管效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4.宣传动员,营造氛围。广泛开展职业病健康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到 2020 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整体加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遏制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新发尘肺病例态势,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

  2.具体指标。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2018 年和 2020 年,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分别达到 75%和 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分别达到 70%和 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分别达到80%和 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 85%和 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分别达到 85%和 90%以上。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至少确定 1 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我市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监测网络逐步完善。2018 年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按规定报告职业病,不断提升报告数据质量,2018年和2020年,报告率分别达到 85%和 90%。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保障。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的负担;2018 年和 2020 年,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 85%和 86%以上,确保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到责任、投入、管理、防护、应急救援“五个到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防范职业病发生,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推动科学研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研究,针对我市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组织开展尘肺病和职业中毒等防治技术攻关,为制定相关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展部门和地区之间职业病防治合作,加强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国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

  (二)加大监管力度。

  建立完善联系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单位)沟通协作,加大监管执法和职业病防治培训力度。完善健全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对陶瓷、水泥等重点行业实施专项治理,规范购买服务。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工作。对职业病危害检验检测开展日常检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问题落实处罚措施,建立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

  (三)加强技术机构建设。

  根据本地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在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监测、评价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重心下沉,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方便劳动者就近获得职业健康服务。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培训演练,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鼓励社会力量进入职业卫生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模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增加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

  (四)做好救助保障。

  推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防护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并在企业厂务公开栏中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企业)中推行平等协商制度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病人医疗费用负担。加大生活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五)推进信息化建设。

  逐步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有关部门(单位)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高部门(单位)间信息利用效率,及时交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信息、劳动者职业健康信息和职业病工伤保障等信息数据,逐步实现跨部门(单位)、跨层级信息共享。改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推动执法工作公开透明。不断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系统收集和规范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提高网络直报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掌握我市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职业病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和发病趋势。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

  (六)广泛宣传教育。

  制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宣传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及相关标准,提高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知晓度,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和防护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增强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防护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培育多元化教育培训服务主体,鼓励具备职业健康培训能力的安全培训机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试点,拓展职业健康管理内涵,推动“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市将把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建立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努力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

  (二)落实部门责任。

  根据《乐山市编委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乐编发〔2011〕53 号)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工,安监、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防、治、保”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7〕36 号)精神,发改、经信、科技、民政、财政、国资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

  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实际工作形势,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用人单位要保证开展生产技术工艺改造、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救治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所需费用。核设施建设等单位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范对周边群众的健康影响。同时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预防、诊疗和康复中的作用,力争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

  (四)加强队伍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性医院职业病科等机构的梯队建设,提高基层职业卫生服务能力。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卫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相应政策,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加快落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大对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

  (五)严格督导评估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职业病防治目标,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市安监局、市卫计局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2020 年组织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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