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7年3月1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顺利推行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去世后实行殡葬补助。
一、享受殡葬补助的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去世后享受殡葬补助:
(一)具有峨眉山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以上;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在峨眉山市殡仪馆火化遗体。
二、殡葬补助的项目及标准
(一)基本项目及补助标准
1.遗体接运 160元/具(按30公里以内计)
2.遗体冷藏(暂存) 240元/具(80元/天、按3天计)
3.遗体火化480元/具(普通炉)
4.骨灰盒 360元/个
5.骨灰存放 50元/年·具(按1年计)
符合殡葬补助条件的逝者,其申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上述五项服务内容中选择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单项按实补助;选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单项限额执行,超过费用自理。补助费在基本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二)选择项目及补助标准
符合殡葬补助条件的逝者,申办人自愿选择节地生态葬(仅限于双福墓区的草坪葬、花葬、树葬)的,按照650元/具的标准予以补助。
申办人选择其他方式安葬逝者的,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殡葬补助办理程序和结算办法
(一)办理程序
1.申办人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申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到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下称“《审批表》”),并按表格设置内容分别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申办人、逝者的身份信息。
2.申办人持《审批表》到峨眉山市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死亡证明;
(2)逝者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申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峨眉山市殡仪馆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逝者是否享受殡葬补助。
4.申办人自愿选择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的,持《审批表》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事宜。
(二)结算办法
1.逝者享受基本项目和节地生态安葬项目补助的费用分别在殡仪馆和殡葬服务中心的应收费用中直接扣除,超出部分自行支付。
2.公墓管理处对殡葬服务中心墓区内选择节地生态葬补助进行审核,并按季度向财政申报补助经费。
3.殡仪馆、公墓管理处建立殡葬补助台帐。财政按季度将补助经费按实拨付到殡仪馆和公墓管理处,由公墓管理处将节地生态补助经费拨付给殡葬服务中心。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审批表
附件
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审批表
编号:
(本表一式两份,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7年3月1日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
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顺利推行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去世后实行殡葬补助。
一、享受殡葬补助的范围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去世后享受殡葬补助:
(一)具有峨眉山市户籍;
(二)年满60周岁以上;
(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四)在峨眉山市殡仪馆火化遗体。
二、殡葬补助的项目及标准
(一)基本项目及补助标准
1.遗体接运 160元/具(按30公里以内计)
2.遗体冷藏(暂存) 240元/具(80元/天、按3天计)
3.遗体火化480元/具(普通炉)
4.骨灰盒 360元/个
5.骨灰存放 50元/年·具(按1年计)
符合殡葬补助条件的逝者,其申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上述五项服务内容中选择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单项按实补助;选择高于补助标准的,按单项限额执行,超过费用自理。补助费在基本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
(二)选择项目及补助标准
符合殡葬补助条件的逝者,申办人自愿选择节地生态葬(仅限于双福墓区的草坪葬、花葬、树葬)的,按照650元/具的标准予以补助。
申办人选择其他方式安葬逝者的,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殡葬补助办理程序和结算办法
(一)办理程序
1.申办人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申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到逝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审批表》一式两份(下称“《审批表》”),并按表格设置内容分别由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申办人、逝者的身份信息。
2.申办人持《审批表》到峨眉山市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逝者死亡证明;
(2)逝者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申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峨眉山市殡仪馆根据申办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逝者是否享受殡葬补助。
4.申办人自愿选择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逝者的,持《审批表》到殡葬服务中心办理节地生态安葬补助事宜。
(二)结算办法
1.逝者享受基本项目和节地生态安葬项目补助的费用分别在殡仪馆和殡葬服务中心的应收费用中直接扣除,超出部分自行支付。
2.公墓管理处对殡葬服务中心墓区内选择节地生态葬补助进行审核,并按季度向财政申报补助经费。
3.殡仪馆、公墓管理处建立殡葬补助台帐。财政按季度将补助经费按实拨付到殡仪馆和公墓管理处,由公墓管理处将节地生态补助经费拨付给殡葬服务中心。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审批表
附件
峨眉山市殡葬补助审批表
编号:
| 申办人姓名 | 性别 | 与逝者关系 | ||||||
| 身份证号 | ||||||||
| 家庭住址 | ||||||||
| 逝者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 身份证号 | ||||||||
| 逝者户籍 所在地 | ||||||||
| 逝者养老 保险情况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是 □否 |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是 □否 | ||||||||
| 火化证编号 | ||||||||
| 节地生态葬方式 | □草坪葬 □花葬 □树葬 申办签名: | |||||||
| 节地生态葬穴位 | 园 区 台 号 | |||||||
|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 申办人签名: | 村(社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 殡仪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墓管理处核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两份,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各存一份)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