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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峨眉山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峨眉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峨森防指〔2017〕14号 ━━━━━━━━━━━━━━━━━━━━ 峨眉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各部门: 我市是国家一级火险市,地理位置特殊,境内拥有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峨眉山,生态保护要求和社会关注程度极高,是全省、全国森林防火工作重要区域,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最大限度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努力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守护美丽生态峨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峨眉山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7年5月11日 峨眉山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最大限度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努力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守护美丽生态峨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所有林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所有林区实行全年防火,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是我市森林高火险期。 第四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 第六条 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合理疏导、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依靠群众、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各乡镇、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和林区内的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火源管理制度,完善火源封控措施。 第八条 各乡镇、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全市范围内严禁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和“许愿灯”,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林区,林区内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烧荒、烧迹地、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第九条 各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严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野外用火。 第十条 重点时段、高火险期,各乡镇、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要在林区要道、进山路口、景区入口设卡检查,加强对进山人员的防火教育,严禁携带火源进山入林,坚决把火种堵在山下林外。 第十一条 各乡镇、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等部门在林区建设工程设施的,应当设置防火阻隔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可燃物要及时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林区寺庙等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确需用火的,要在宗教场所内设置固定的用火点,并落实专人看守。 第十四条 确需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乡镇、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和林区内的寺庙、厂矿等单位要规范设置防火物资储备库,按“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储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第十六条 市气象局要加强森林防火的监测预警,加强中短期火险气象信息的预测预报,扑救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开展火场监测,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十七条 各镇乡、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火进林区、进社区、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教育手段开展公众宣传,普及森林防火和安全用火知识,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八条 各乡镇、市林场、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管理处要在林区要道、进山路口和林区居民区规范布设火源管理宣传碑、牌、标语或警示标志,进行防火提示。 第十九条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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