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8月25日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立项、设计、评审、变更等)的审查把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初审、转报以及招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交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严厉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旅游、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卫计、教育、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局提出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含概算)。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领导小组申报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批复。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涉及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所需费用,列入项目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和审批(备案)。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一般工程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政府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对工程预算报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将评审结论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在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3个月后仍未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需重新审核,依据重新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所提出的项目应完成相关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可用财力,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和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审查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为: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初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确认意见,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项目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局和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比选或政府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市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在上网之前需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后,再送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影响工程造价的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作为工程项目核拨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和预算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预)算调整。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需进行调概(预)审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市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市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概(预)算申请。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工程增量审查。凡设计或施工中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使投资超过施工合同总额10%以上(含10%)或总增量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实行会审制。建设单位应事先将设计单位变更的施工图和变更预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变更或增量资料出具初审意见,确需会审的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补充协议后,方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并进入结算。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初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论进行回复,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结论。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按合同约定、评审结果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履行、资金拨付等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避免财政资金损失。首次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工程最终结算前累计拨付的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80%,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增量超合同金额部分在工程结算评审后进行拨付,并应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方可结清。
第四十一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依法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发改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七条市监察局应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效能监察,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项目规划、施工图审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局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以及在服务中严重失职,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等中介服务内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漏项超过5项、工程量误差范围超过8%,责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4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
附件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袁仕伦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辜廷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何俊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红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文 静 市政府办主任
王 兵 市发改局局长
罗晓春 市审计局局长
张全胜 市财政局局长
盛 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张全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8月25日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立项、设计、评审、变更等)的审查把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改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初审、转报以及招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易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交易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严厉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建、国土资源、环保、旅游、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卫计、教育、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市发改局提出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市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当由市发改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对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含概算)。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领导小组申报项目规划、年度计划,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核定的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批复。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市发改局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涉及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预评价等所需费用,列入项目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图预算。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施工图审查和审批(备案)。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一般工程15个工作日、大中型工程3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政府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对工程预算报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政府专题报告。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将评审结论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在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3个月后仍未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需重新审核,依据重新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所提出的项目应完成相关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根据可用财力,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改局和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市发改局和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市政府投资评审专家审查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方式: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算及竣工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为:
(一)根据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初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审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八)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确认意见,出具审核结论。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要求:
(一)项目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2.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3.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4.确定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对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章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市发改局和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及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代建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比选或政府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可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市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第三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在上网之前需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确认后,再送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必须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影响工程造价的约定和合同价款结算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送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作为工程项目核拨资金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和预算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预)算调整。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需进行调概(预)审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市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市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概(预)算申请。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工程增量审查。凡设计或施工中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使投资超过施工合同总额10%以上(含10%)或总增量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实行会审制。建设单位应事先将设计单位变更的施工图和变更预算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变更或增量资料出具初审意见,确需会审的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补充协议后,方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并进入结算。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出具初审结论,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审结论进行回复,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审核结论。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依据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按合同约定、评审结果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拨付资金。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履行、资金拨付等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避免财政资金损失。首次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10%,工程最终结算前累计拨付的资金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80%,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变更、增量超合同金额部分在工程结算评审后进行拨付,并应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方可结清。
第四十一条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市财政局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依法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逐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市发改局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七条市监察局应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效能监察,对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项目规划、施工图审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局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业主可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二)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以及在服务中严重失职,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结算编审工作等中介服务内容;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漏项超过5项、工程量误差范围超过8%,责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4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峨府办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
附件
峨眉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
组 长:袁仕伦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辜廷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何俊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红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文 静 市政府办主任
王 兵 市发改局局长
罗晓春 市审计局局长
张全胜 市财政局局长
盛 坚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张全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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