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完整与安全,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乐山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乐市档发〔2014〕1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
(一)加强领导,确保机构改革中各部门(单位)档案的齐全完整。机构变动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落实所需经费及人员,明确责任,认真完成本部门(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二)新组建、设置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机制,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档案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三)新组建的和机构改革中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单位)要及时编制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市档案局审批。
(四)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应成立档案鉴定小组,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销毁。
二、规范管理,明确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组成新部门(单位)的,新组建的部门(单位)所形成的档案按新的机构名称对档案进行管理,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2、撤销的部门(单位)自撤销之日起自行终止,其档案按照《峨眉山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整理规范后,向市档案馆移交,如卫生局、计生局等。
3、职能增加但机构名称没有变动的单位将职能变动前后形成的档案作为整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如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
4、职能归入到其它单位但保留机构名称的部门(单位)原有的档案由归入单位暂行保管,到期按要求移交市档案馆,如科技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等。
5、部分职能划出的部门(单位),职能划出前形成的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如商务局、水务局等。
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报告市档案局,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一)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做好档案的登记和核查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严禁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涂改、抽取和伪造档案。档案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的流失。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应移交的档案不符合接收标准或缺少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电子目录等有关资料的,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安排人员和必要的经费,在机关人员分流前解决好移交档案的问题。
(三)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市档案局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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