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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职业健康监督

  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安办,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及《乐山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乐安监函〔2012〕8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今后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在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竣工验收后,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今后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建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提供安全可靠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各镇乡安办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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