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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关闭回撤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积极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关闭回撤期间安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结合乐安监〔2013〕113号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煤矿整顿关闭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煤矿企业要把煤矿关闭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要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川府发〔2013〕1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职责,全力抓好煤矿关闭回撤期间的安全工作。

  二、严格把关,确保有序回撤关闭

  已确定关闭的煤矿,要对井下设备材料的回撤进行论证,没有回撤价值的煤矿禁止进行回撤工作。经论证要进行设备材料回撤的煤矿,必须制定可靠的《井下设备材料回撤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后实施。《井下设备材料回撤方案》主要包括回撤的设备材料明细及位置情况,设备材料回撤时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害因素,回撤前的准备工作,回撤的顺序,回撤期间矿井组织管理机构情况及从事回撤工作的队伍情况;保障通风,瓦斯管理、防治水、顶板、机电、运输等环节到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回撤作业人员的避灾路线等。煤矿回撤期间严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回撤盲巷设备材料时,必须按规定由救护队排放瓦斯,并保证局部通风机供风到位。每一项回撤工作,都必须制定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落实到相关回撤人员。回撤地点必须安排矿级领导带班,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撤出作业人员。

  三、加大关闭回撤期间监管执法力度

  有关部门、镇乡、各煤矿驻矿安监员要将煤矿关闭回撤期间的安全纳入重点监管,严禁煤矿借关闭回撤之机回收煤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并派专人负责监管,确保煤矿回撤工作有序进行,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到位。对煤矿关闭回撤期间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并收缴煤矿剩余火工产品。电力部门要确保煤矿回撤期间的电力供应,防止因停电导致事故。矿井回撤完毕后,要制定《井筒炸封安全技术措施》报市安监局同意后实施封炸,达到关闭矿井“吊销证照、停供火工产品、停止供电、炸封井筒并恢复地貌、遣散人员”的标准。

  四、加强关闭煤矿档案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关闭煤矿在关闭前填绘与井下实际情况一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编制能真实反映井下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水位情况、对邻近煤矿安全影响情况的《煤矿闭坑报告》报市安监局存档备查。

  请各有关镇乡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所辖煤矿企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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