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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委〔2013〕2号文件及乐安委〔2013〕4号文件的安排和部署,市安委会制定了《峨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峨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2、峨眉山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4日

  


  附件1:

  
  峨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我市餐饮场所量多面广,绝大多数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差,容易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且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巨大。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和乐山市统一部署,特制定峨眉山市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3〕20号),以落实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餐饮场所,强化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及通风装置必须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和《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和烹调用燃气燃烧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对确需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须进行专题技术论证,且有针对具体条件采取的有效安全措施。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大于100千克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小于800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应当不小于8米;存瓶总重量大于800千克时,气瓶间与用气建筑的间距应当不小于10米。

  位于高层建筑内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应当按照规范设立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且采用管道供气。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和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燃气用具,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和未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企业或售后服务站点负责安装;燃气用具的维修应当委托销售维修站点负责维修,燃气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装。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严禁使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气瓶和自行倒罐、排残及拆修瓶阀等附件;严禁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8、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燃气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定期邀请燃气供应企业对所使用的燃气设施进行巡检和使用安全技术指导。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燃气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安排相关人员定期检查气瓶瓶体、瓶阀、燃气用具与钢瓶之间的连接软管,定期用肥皂水涂抹阀门、软管等关键部位,检查是否存在漏气,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0、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并纳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演练,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1、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液化石油气经营(供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如实记录气瓶销售信息,与用户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三、配套措施

  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3〕20号)和专项治理要求,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依法加强监管。

  (一)严格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将燃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情况、燃气企业定期对用户进行入户检查情况、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气瓶的显著位置粘贴安全用气须知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常识情况、配送销售人员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宣讲的记录情况等作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对违反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二)强化气瓶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燃气气瓶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完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条件,严格按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充装、检验,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气瓶、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报废气瓶等,对超过使用年限、制造标志模糊不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做破坏性报废处理。

  (三)加强气质管理,严禁非法添加二甲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企业销售液化石油气应当同时提供气质检测报告,所售液化石油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中二甲醚等组份(含 C5及 C5以上组份)不得高于3% 。城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5% 的进货批次比例,对所进液化石油气取样送检,并不得在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添加二甲醚等影响燃气安全的化学成分。进入市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储存二甲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按非法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餐饮用气场所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定。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将店铺选址、内部装修、消防疏散通道、消防指示标志、自动安全阀、灭火装置、燃气使用场所安全等纳入消防安全审查。高层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应当要求使用者按照规范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液化石油气,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成立由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各镇乡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镇乡及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有关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查清餐饮单位使用燃气的户数、使用燃气种类、安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隐患,并按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要求上报。

  (二)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三)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进行挂牌督办,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九)城管部门: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初至3月中旬)。

  各镇乡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并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各镇乡及市级有关部门按阶段性工作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上报峨眉山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办公室:电话(传真)5522944。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下旬至5月下旬)。

  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市住建局和市公安消防大队。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2、峨眉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消防、质监、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市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三)上级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6月至7月)。

  峨眉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我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于6月31日前,上报乐山市安委会,同时抄报乐山市商务局。市安委办将组织对各镇乡、市级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部门职责,提出切合实际的专项治理信息统计要求,准确掌握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开展专项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要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制度,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并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镇乡人民政府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附件2:

  
  峨眉山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东 市商务局局长

  副组长:杨多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长生 市住建局副局长

  成 员:雷 刚 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

  吴慧萍 市工商局副局长

  鄢圣义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李思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陈玉兰 市城管局副局长

  黄 杰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及全市十八个镇乡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峨眉山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林怀伦(市商务局内贸股股长), 电话:552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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