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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2013年度峨眉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度峨眉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

  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2013年度峨眉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3年度峨眉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峨眉山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2013年度峨眉山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

  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事故教训和峨边县大堡煤矿非法生产事件教训,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针对“4.20”芦山强烈地震后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领域、重点对象

  重点领域: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乡、各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重点对象: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现象严重、重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事故多发的重点镇乡、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

  三、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以下简称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带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内容及组织单位:

  1、煤矿

  煤矿清理整顿期间,纳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小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或建设的;未纳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小煤矿在停产整改期间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以及在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拖延工期,逾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矿井;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的;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未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产安全七条规定》的;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未落实,停产整顿煤矿复产前对供电、通风、提升、瓦斯抽放等方面不进行重点排查,遭受地震灾害影响破坏的巷道和井下所有在用巷道不及时进行维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未落实采掘头面、煤炭产量、火工产品和入井人员核定制度和密闭管理制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区域组织生产建设的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防突效果达标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能力和防突能力评估不合格的;应抽未抽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的;Ⅰ、Ⅱ级水患矿井无防治水方案并落实防治水措施的;采、掘及维修作业无《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清理危岩浮石未使用长柄工具的;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端头支护、柱排距及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前探支护和碛头加固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运输机车不完好,轨道、道岔质量不合格,斜坡提升未实现“一坡三挡”,声光信号不全,未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未按规定使用国家允许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装备监控设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未成立专业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应急演练的;存在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监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2、非煤矿山

  (1)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进行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和矿山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资料不齐全或与实际不符的;未按规定建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未对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以及未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的;未实行机械通风,无条件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无条件擅自停开局扇,以及通风管理混乱的;未按规定落实井下防治水患、防中毒窒息、防矿井坍塌、防火灾等安全措施的;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顶板管理混乱,以及采空区管理未按设计采取有效措施的;排土场排洪、排水及拦挡设施、排土作业不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的。

  (2)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页岩矿山未实行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仍采用爆破作业方式开采的(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边坡、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的;矿区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的;爆破警戒范围内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3、道路和水上交通

  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无牌、无证、报废、非法拼(组)装车辆上路行驶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车辆、旅游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的;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的;运输企业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无效的,或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GPS卫星定位装置的;社会车辆非法营运接送学生的,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及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超载、超速、非法载客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未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六不发航”、签单发航、停航封渡、汛期减载、汛情传递等安全监管制度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4、建筑施工

  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领导带班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识别监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规定的;施工单位不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未按批准的方案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重点工程部位进行安全管理的;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行为的;施工单位未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操作的;未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未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施工暂设的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在建设工程内违规设置宿舍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5、消防

  属于消防行政审批范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消防大队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6、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继续生产、经营的;存在严重违规违章指挥、作业行为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环节关键岗位和检验人员无证上岗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7、冶金

  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过期失效仍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证照被撤销、吊销,或因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仍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不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的;企业领导带班、隐患排查治理、紧急撤人等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不落实的;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冶金煤气有限空间作业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8、特种设备

  以小型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烘缸(筒)及电梯为重点设备,以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学校、医院、建材加工、洗染行业及商业公共场所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打击不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的;私自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未按期校验和检修的;操作人员无证作业、违规违章作业,未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管理人员或业主不了解此类设备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使用单位未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电梯安装、维保单位不按安全技术规程作业,应急救援不及时等。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局、市工商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9、民用爆炸物品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相关镇乡人民政府。

  四、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13年底。各镇乡、各牵头单位根据辖区和行业(领域)的特点,由针对性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镇乡、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的反复性、顽固性和“打非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此次联合执法行动由市安委办负责部署、协调和督促。各重点行业领域牵头单位负责总体协调本行业领域联合执法行动,要加强领导,抽调精干力量,召集相关配合单位研究制定牵头行业领域具体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联合执法行动要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要紧紧抓住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突出问题,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要始终把煤矿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把维护矿工生命安全作为矿长的最高职责,保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实到位。要加强汛期监测,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万无一失;要充分考虑节假日客流、车流、物流进一步增加诱发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

  联合执法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又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厉的手段加强联合执法、协同作战,严格落实关闭取缔措施,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四)大力宣传,加强督导

  市级相关部门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依托电视台、网络、短信等方式,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营造“打非治违”强大舆论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要及时公开曝光。市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联合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工作要求和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五)构建机制,强化治本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单位对此次联合执法行动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的研究和落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民爆器材、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从根本上解决突出问题。要通过联合执法行动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规程,巩固工作效果,健全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在注重预防、狠抓治本上下功夫。

  请各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市级牵头单位分别于2013年6月30日和2014年1月5日前将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和总结报送市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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