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及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及复产复工工作的
通 知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及复产复工工作的
通 知
各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5.11”重大瓦斯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委〔2013〕1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煤炭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乐府办发电〔2013〕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及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停产整顿
全市煤矿企业从2013年5月12日起停产整顿,有关部门停止供应并封存火工产品。停产期间,矿井保证通风、排水、瓦斯检查、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煤矿企业组织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煤矿安全法规学习培训,按照川安委〔2013〕4号、川安监〔2013〕91号文件要求,做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宣传贯彻落实。清理和完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镇乡煤矿专安员、驻矿安监员对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实施监督,确保企业停产整顿各项工作落实。
二、隐患排查整改
(一)隐患排查。1、企业自查。煤矿企业申请并经市安监局同意后,方能组织矿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入井开展覆盖所有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2、市安监局复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安监局组织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对煤矿开展隐患复查。
(二)隐患整改。1、煤矿企业结合隐患自查和市安监局复查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含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内容)及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报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实施整改。市安监局在审批方案时,明确各煤矿井下工作范围、巷道维修及整改安全技术措施、入井人数和作业班次。2、煤矿企业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经市安监局批准的隐患整治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组织职工入井整改隐患。3、煤矿企业必须按批准的隐患整改方案有序进行隐患整改,不得超越批准的生产组织形式、整改内容和范围。
三、复产复工验收
(一)企业初验收。煤矿井下隐患整改完毕,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对照标准和条件组织初验收。
(二)复产复工申请。煤矿企业初验收合格,由煤矿业主签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意见后向市安监局书面申请复产复工验收。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准备复产复工的采、掘工作面,同时附上瓦斯排放、隐患排查整治、复产复工方案、自查验收情况等相关资料。
(三)复产复工验收。市安监局在接到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申请后,按验收规定有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报请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逐矿下达复产复工通知。复产复工通知必须明确采、掘头面审核和“以风定产”公示内容。
(四)企业复产复工。煤矿企业取得市安监局复产复工书面通知后,方可按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和生产组织形式进行生产建设,不得超越批准的生产组织形式及作业内容。
(五)复产复工标准。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标准见附表2。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复产复工:
1、不符合《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矿井;
2、存在采、掘工作面承包管理的矿井;
3、安全质量标准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生产矿井。其中: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必须达三级标准以上(其中通风专业必须达二级标准),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必须达二级标准以上;
4、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未达标的生产矿井。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可靠、风量调配不合理、局部通风管理不正规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维护管理不到位,运行不正常、断电不可靠的矿井;
5、防治水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不落实、水文地质资料不完善、水患情况不清、探放水装备和措施等不落实的水患矿井;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矿井;年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的突出矿井未按照川安办〔2013〕3号文要求进行防突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防突能力的矿井;
7、未进行矿图实测、矿图与井下不符的;未执行交换图制度的;生产矿井未达到至少应配备2名全日制中专以上、煤矿相关主体专业(采矿、通风安全、机电等)的技术人员,资源整合和技改矿井未达到至少配备1名技术人员要求的矿井;
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和工艺;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的矿井;
9、证照不全的生产矿井、手续不齐的建设矿井;
10、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采掘头面核定、入井人员核定、密闭管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落实的矿井;
11、“六大系统”未按要求建设完善并投入正常使用的矿井;
12、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矿井;
13、未按规定对煤矿工人进行教育培训的矿井;
14、超设计区域范围、超核定头面和超层越界生产、建设的矿井;未对非法违法生产区域进行永久性封闭,并到安监局建立密闭档案的矿井;
15、重大安全隐患未治理完毕的矿井;
16、生产矿井(含试生产矿井)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未完成的矿井;
17、未按川安委〔2013〕4号、川安监〔2013〕91号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的矿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全市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格把关。坚持“谁审批、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程序和标准。镇乡煤矿专安员、煤矿驻矿安监员对未经同意进行井下隐患排查整改、复产复工的矿井履行盯防责任,严禁矿井未经同意擅自进行隐患排查、复产复工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附:1、峨眉山市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峨眉山市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现场检查表
3、峨眉山市煤矿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意见审批表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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