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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峨眉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涉矿镇乡安办、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川办发〔2013〕35号)要求,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实际,制定《峨眉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峨眉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1日


  
  峨眉山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工 作 方 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做到 “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建立长效安全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要求落实到操作层面,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新、改、扩建矿山和地质勘探项目。重点检查所有地下矿山、最近3年来发生事故的矿山、被列为重点监管的露天矿山、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矿山,以及隐患治理不彻底的矿山。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足额配备;采掘施工、机电运输、防治水、爆破、排土、点火等相关作业规程是否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灾害防治、设备维修、通风检测、出入井登记、领导带班、教育培训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投入是否到位,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是否到位。

  (二)专项整治情况。

  1、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系统是否建立完善,局部通风是否良好,是否有擅自停开主扇风机和擅自停开局扇的现象;是否足额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是否及时填绘与实际相符的矿山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线路图等图纸;是否上报领导带班下井带班月度计划,是否在井口公示;井下防治水患、防中毒窒息、防矿井坍塌、防火灾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矿山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完善,监测监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井下采掘作业面的布置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井口公示,是否在未批准区域组织生产、建设;每一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是否超过3人,每一个回采工作面作业人员是否超过5人;采空区、废弃巷道是否按要求采取封闭或封堵措施,临时停工不用的盲巷是否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是否完善密闭管理台账,密闭管理是否做到台账、图纸、井下实际一致;排土场排洪、排水及拦挡设施、排土作业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

  2、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是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是否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作业,页岩矿山是否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个别岩体坚硬采用松动爆破后实行机械铲装的除外);边坡、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存在断层、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区是否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未搬迁的民房和重要设施。

  3、地质勘探。地质勘探项目是否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涉及坑探施工的地质勘探项目,是否编制坑探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专篇,其安全专篇是否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是否存在“边探边采”、“以采代探”行为;坑探工程的坑道通风管理系统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进行风质、风量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野外施工及地面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汛期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是否制定和落实汛期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防范措施;对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水文地质复杂、受河流水库威胁矿山、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矿山,是否加强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

  (四)安全基础建设情况。

  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地下矿山是否按规定标准、时限和要求安装使用紧急避险“六大系统”。

  四、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到位。对于隐患较多、整改较难、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阶段(7月16日-8月15日)。对矿山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自查未发现或未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严格依法处罚。

  第三阶段:迎检阶段(8月16日-9月15日)。各矿山企业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各镇乡安办要认真督促整改,做好省、市检查组的迎检工作。

  第四阶段:整改复查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30日)。查找问题,总结上报,并开展“回头查、回头看”,不断巩固大检查成果。

  五、检查人员安排

  组 长:王槐英

  副组长:雷刚

  第一组:袁大春、吴正邦、吴限、所在镇乡安办工作人员

  检查镇乡:大为镇、龙池镇、龙门乡、沙溪乡。

  第二组:宋平、王颖、王可新、所在镇乡安办工作人员

  检查镇乡:高桥镇、九里镇、罗目镇、川主乡、乐都镇、桂花桥镇、符溪镇、双福镇、普兴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成立检查领导小组,要把责任落实到具体检查人员,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全面排查,取得实效。

  (二)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各地要把安全大检查工作与“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与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与矿山安全标准化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相结合,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认真履职,严格执法。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矿山现场特别是重点作业场所开展检查,要抓细抓实,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要严格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对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一律严肃处理。

  (四)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按期复查;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检查发现的无证开采、边探边采、以采代探行为的要及时抄告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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