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专项检查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
带班下井专项检查的通知
全市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含地勘坑探工程项目):
为进一步加强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井下应急处置,切实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矿山企业领导人范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三条规定:“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根据我市矿山企业实际状况,明确矿山企业领导人为:经安监部门培训合格,持有“主要负责人”或“矿长”资格证的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及持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的企业法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和开展中介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工程技术人员不在矿山企业领导人之列。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或要求,矿山企业聘请的技术负责人属于矿山企业领导人,但必须要有本人同意认可,矿山企业下发的聘书及人事任命等文件材料。
二、强化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职责
全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除应履行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重点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井下通风、排水、供电、提升运输等设施设备的检查,确保井下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状况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通讯联络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的检修和维护,充分发挥“六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
3、加强对安全出口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出口的随时畅通;
4、加强对采空区和废弃巷道的管理。矿山企业应对废弃的采空区和废弃巷道采取永久性密闭措施,对尚具有开采价值,但安全得不到保障,又影响井下通风的巷道采取临时性密闭措施,建立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密闭管理台帐,绘制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密闭管理图纸,做到台帐、图纸、现场“三对口”。对永久性密闭或临时性密闭的采空区和废弃巷道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要标明密闭日期,密闭采空区和巷道的基本情况如面积、走向、长度、断面尺寸等,落实管理责任人。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加强对这些密闭的采空区和巷道的检查,严禁未经安监部门检查批准私自开启密闭采空区和巷道非法组织生产作业;
5、带头遵章守纪,严格加强井下安全管理,严禁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作业。
三、相关管理要求
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在井口设置领导带班下井公告牌,公告牌要标明井下生产作业日期、班次、带班矿山领导人姓名和职务,出入井时间,带班下井矿山领导人必须佩证上岗。
2、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包括生产作业日期、班次、带班下井领导在内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从2013年6月25日起,每月25日前报市安监局备案。
3、带班下井矿山企业领导人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带班下井记录和带班下井登记档案,严格按程序做好交接班。
4、已制定的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成调换带班领导人的应完善审批程序,及时上报市安监局。
凡未按上述管理要求完善和加强矿山企业领导人带班下井管理的,一律按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依法查处。
四、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为期一个半月,分为企业自查、专项检查、处理复查三个阶段,随后转入常态化管理。具体安排如下:
1、6月15日~6月3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地下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的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落实和完善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管理的各项要求;
2、7月1日~7月15日为专项检查阶段,由市安监局组织调配力量,分组对全市地下开采矿山逐矿开展专项检查;
3、7月15日~7月30日为处理复查阶段,由市安监局对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并对经处理后责令改正的问题组织复查,经复查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改正,隐患呈持续状态的矿山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加重处罚。
特此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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