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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峨眉山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片区监察室,市级各部门监察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监察局进一步修订了《峨眉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现将修订后的工作制度予以印发。

  峨眉山市监察局

  2013年3月7日

  峨眉山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一、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制度

  1.按照市监察局的安排或委托,特邀监察员可参与接待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接待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特邀监察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搜集的群众举报线索,应及时递交市监察局统一处理。

  2.特邀监察员接待处理群众来访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3.特邀监察员应当细心听取来访人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来访人向有处理权的相关单位反映,并耐心予以解释。

  4.特邀监察员所接受的检举、控告、申诉等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并提出处理建议交由执法监察室转送信访室办理;重要来访件的办理情况由执法监察室向承办室收集后,按规定向特邀监察员反馈。

  5.特邀监察员对所接待的检举、控告、申诉等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查的,须报市监察局同意后,方可开展必要的核实工作,并向市监察局提交核实材料及建议意见。

  二、参加行政监察专项检查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特邀监察员可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纠风、执法、效能等专项检查工作。

  2.参加专项检查的特邀监察员应事先了解参与工作的有关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中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察机关的纪律规定;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以特邀监察员为主开展的专项检查须向市监察局写出工作报告;市监察局委派特邀监察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须向市监察局写出简要情况报告。

  三、收集并反映廉政建设有关情况制度

  1.特邀监察员应充分发挥与群众和社会各界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收集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我市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情况、意见和建议,供监察局领导班子决策参考。

  2.特邀监察员应积极协助监察机关做好本区域、本行业、本系统的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开展检查、调研、暗访等工作。

  3.特邀监察员每人每半年至少反映、传递一条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或提出一条廉政建设方面的建议。

  四、调研和咨询工作制度

  1.市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理论、政策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的调研,以及参与大要案的分析研究工作。

  2.市监察局应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双重监督职能和对监察工作的咨询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特邀监察员检查片区监察室和部门监察室的工作。有关单位要认真听取特邀监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工作。

  五、学习培训制度

  1.市监察局不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学习和培训。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行政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和业务知识。

  2.市监察局每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由局领导通报反腐倡廉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请特邀监察员汇报工作情况,交流经验,提出工作建议。

  3.特邀监察员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行政监察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政策水平。积极参加行政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和培训,及时了解我市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六、特邀监察员管理制度

  1.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单位和本职工作,其行政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2.特邀监察员为义务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监察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等业务活动的费用由市监察局负责。

  3.市监察局建立特邀监察员工作档案,记载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对有突出贡献的特邀监察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特邀监察员予以解聘。

  4.市监察局定期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党派或组织联系,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工作的情况,及时协商、解决特邀监察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5.市监察局各业务室应加强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结合工作实际,于每季度初提出近期拟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专项工作计划,由执法监察室汇总呈领导审定后,各室按计划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本室工作。各室组织特邀监察员开展活动后应形成材料交执法监察室存入特邀监察员工作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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