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工作的方案
关于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工作的方案
各村、社区、镇属相关部门:
近年来,我镇出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现象,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呈扩大蔓延趋势。由于“孔明灯”等属于不可控制的高空明火飞行物,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物构成威胁,而且对周边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等印发的火灾事故,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方案公布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罗目镇禁售禁燃“孔明灯”“许愿灯”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全镇禁售禁燃“孔明灯”“许愿灯”工作。
组 长:宋继东 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胡晓峰 镇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程 拯 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杨 建 镇工商所所长
田 雨 镇城管中队队长
胡海洪 镇安办主任
王文渊 镇专职安监员
许晓燕 镇党政办主任
周希文 镇党政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办,由胡海洪、王文渊、周希文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电话:5320251。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重拳打击,查扣一批,处罚一批,销毁一批,实现根除全镇范围内“孔明灯”“许愿灯”的工作目标。
三、整治时间及范围
整治时间从2013年2月8日起至2月24日止。
整治范围:全镇范围。
四、工作任务
实现全镇范围内无“孔明灯”“许愿灯”的生产、销售、燃放。
五、 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2月8日——2月24日)
1、职责分工
由镇政府牵头,派出所、工商、城管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共成立7个工作小组,重点整治全镇范围内的“孔明灯”“许愿灯”的生产、销售、燃放。
第一组 吴春梅、杨晓容、廖海英、周希文,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二组 熊 伟、徐发君、周桂花、童文韬,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三组 胡晓峰、刘玉祥、张迎春、赵小灵,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四组 朱 江、耿茂清、李建军、张 琴,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五组 罗毅文、汪 建、罗玉平、张艳红,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六组 方如文、王文渊、徐 英、余 黎,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七组 阮 田、王琼英、赵 婷、刘春廷,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2、工作要求
各小组人员要做到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根据镇政府安排,进行集中整治。
(二)建章立制(2月25日——2月26日)
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并在全镇范围内建立禁售禁燃“孔明灯”“许愿灯”长效机制,2月25日后由专项整治转为常态化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责任追究
禁止任何人在本镇区域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凡因燃放“孔明灯”等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镇工商所对违法违规销售“孔明灯”“许愿灯”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生产“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打击和取缔。
城管队对在本镇范围内占道销售“孔明灯”“许愿灯”的,一律查扣销毁。
派出所对不听劝阻,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镇安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查禁工作,严厉查处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等引发的安全事故。
近年来,我镇出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现象,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呈扩大蔓延趋势。由于“孔明灯”等属于不可控制的高空明火飞行物,不但对城乡各类设施和建筑物构成威胁,而且对周边森林防火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等印发的火灾事故,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方案公布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罗目镇禁售禁燃“孔明灯”“许愿灯”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全镇禁售禁燃“孔明灯”“许愿灯”工作。
组 长:宋继东 镇政府镇长
副组长:胡晓峰 镇政府副镇长
副组长:程 拯 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杨 建 镇工商所所长
田 雨 镇城管中队队长
胡海洪 镇安办主任
王文渊 镇专职安监员
许晓燕 镇党政办主任
周希文 镇党政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办,由胡海洪、王文渊、周希文主要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电话:5320251。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重拳打击,查扣一批,处罚一批,销毁一批,实现根除全镇范围内“孔明灯”“许愿灯”的工作目标。
三、整治时间及范围
整治时间从2013年2月8日起至2月24日止。
整治范围:全镇范围。
四、工作任务
实现全镇范围内无“孔明灯”“许愿灯”的生产、销售、燃放。
五、 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2月8日——2月24日)
1、职责分工
由镇政府牵头,派出所、工商、城管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共成立7个工作小组,重点整治全镇范围内的“孔明灯”“许愿灯”的生产、销售、燃放。
第一组 吴春梅、杨晓容、廖海英、周希文,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二组 熊 伟、徐发君、周桂花、童文韬,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三组 胡晓峰、刘玉祥、张迎春、赵小灵,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四组 朱 江、耿茂清、李建军、张 琴,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五组 罗毅文、汪 建、罗玉平、张艳红,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六组 方如文、王文渊、徐 英、余 黎,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第七组 阮 田、王琼英、赵 婷、刘春廷,工商、派出所、城管各2人。
2、工作要求
各小组人员要做到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严格执法。根据镇政府安排,进行集中整治。
(二)建章立制(2月25日——2月26日)
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并在全镇范围内建立禁售禁燃“孔明灯”“许愿灯”长效机制,2月25日后由专项整治转为常态化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六、责任追究
禁止任何人在本镇区域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凡因燃放“孔明灯”等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镇工商所对违法违规销售“孔明灯”“许愿灯”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对非法生产“孔明灯”“许愿灯”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打击和取缔。
城管队对在本镇范围内占道销售“孔明灯”“许愿灯”的,一律查扣销毁。
派出所对不听劝阻,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镇安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查禁工作,严厉查处因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等引发的安全事故。
罗目镇人民政府
2013年2月5日
2013年2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