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峨眉山市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境内各非煤矿山企业:
现将《峨眉山市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峨眉山市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0日
2013年1月10日
峨眉山市2013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精神,以推进矿山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不断改善和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以整顿关闭和深化“打非治违”为重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1、减少一般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全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3人;
2、完成上级下达的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任务;
3、完成矿山标准化建设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春节前期安全监管,抓好节后复工验收工作
结合“百日安全活动”,继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落实活动,做好矿山企业春节停工放假和节后复工安排,制定节后复工管理规定,严把复工关。
(二)完成矿山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峨安监﹝2012﹞60号文件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快矿山标准化建设步伐。今年底,所有生产矿山必须通过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验收(新、改、扩建矿山项目在工程竣工时一并验收,自备页岩矿山的机砖企业实行矿山与生产厂区标准化合并验收),对因矿山自身原因未通过验收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经整顿逾期未达标的,将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新、改、扩矿山项目监管,严格建设周期管理
各新、改、扩建矿山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含安全专篇)进行矿山建设,按批准建设周期完成建设任务,及时申请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凡经批准延期或限期改正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重新进行“三同时”审批。
(四)创新监管手段,强化监管力度,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水平
1、制定“重点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规范“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确定六个重点监管企业(其中两个为乐山市重点监管),落实监管负责人,突出重点,拟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管计划。
2、全面推进地下开采矿山采掘作业面的申报、核查、批准开采管理,组织专家对采掘作业面是否符合设计,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是否配套进行严格审查,重点监管地下矿山是否按批准方案进行采掘作业,逐步推行“以风定产”。
3、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地质勘探项目和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重点清理和打击地质勘探项目转包或承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业的违法行为。
4、严肃安监指令,维护安监权威,安监人员在检查矿山安全时,应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安监指令,对查出的隐患认真整改,并及时申请安监部门复查,做到凡事有痕迹,件件有落实。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健全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完善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对年核定生产能力1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和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应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和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应落实单独的安全管理办公场所。重点强化矿山企业生产作业的现场监管,矿山生产的每一个采掘作业面和开采台阶,应保证有一名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管。
2、加强矿山技术管理,完善矿山技术服务。所有矿山企业必须配备有资质的技术服务人员或与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签定技术服务协议,要按照四川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安监﹝2010﹞69号)建立健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各种生产技术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矿山各种图纸资料等),及时更新开采现状图,并上墙接受监督检查,对出具的涉及矿山开采生产的各种建议、意见、证明和编制的各类图纸、资料必须有技术服务单位或技术人员签名盖章。
3、按照2012年工作要点及我市《关于在全市非煤矿山领域推行使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的通知》(峨安监﹝2013﹞71号)要求,强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设备,组织专项检查,取缔明令禁止使用的矿用设备,督促企业制定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淘汰计划。对新添购禁止使用的矿用设备依法予以查封或扣押,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矿山。
4、加强地下开采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安装和运行管理。井下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要按规范和规定要求与矿山开采掘进同步安装建设,2013年6月30日前,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必须全面完成。同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正常运行使用,充分发挥“六大系统”在矿山开采中的安全保障作用。积极推行井下“风电闭锁”安全管理措施。
5、依法保证矿山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矿山安全生产费用,完善矿山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强化保险意识,提高矿山企业抵御和抗击灾害的能力。各企业要按中共峨眉山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峨委常定﹝2011﹞49号),足额缴存2013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险,从事一线生产作业的矿工(露天矿山包括进入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场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地下矿山除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外,还包括进口推车、摘挂钩人员、井口绞车操作工和破碎站作业人员)还应购买一次性赔付60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6、建立矿用设备,特别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各种矿用设备的正常运转,规范矿用安全警示标牌、标识管理,所有矿山危险作业场所、地段和部位以及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7、继续抓好以反“三违”和提高自我防护技能为主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完成送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任务,重点抓好地下开采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培训;搞好一年一次的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三年一次的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继续抓好春节后矿山企业复工前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加大职业危害方面的监管处罚力度。
8、各矿山企业要及时修改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基本的矿山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工具,并清点造册、专库存储、专人管理。各矿山企业还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救护单位签订矿山救护协议。
(六)加强矿山爆破管理,规范矿山爆破秩序,进一步推进矿山专业化爆破
1、矿山实施爆破,必须要根据《开采设计方案》编制年度爆破计划和具体爆破方案,经所在矿山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安监局备查,矿山爆破人员应经公安、安监部门培训,持有双证方可上岗。
2、根据乐山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2012年8月8日下发的《乐山市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加强对矿山民爆物品领退库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井下民爆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管检查,对当天未使用完的民爆物品不及时退库行为依法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3、露天矿山禁止硐室爆破或扩壶爆破、掏根挖底崩落爆破,全面实现中深孔爆破,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经专家论证通过,可采用浅孔松动爆破。雷电雨雾天气禁止矿山爆破,雷电频繁区域,雷电集中时期,特别禁止电雷管起爆。露天矿山还要特别加强矿山爆破警戒,在矿区周边,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安全警戒线和爆破安全警示标志。
4、年核定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的大中型露天矿山企业和地下开采石膏企业继续实施专业化爆破。其余矿山,稳步向专业化爆破推进。专业化爆破服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和矿山制定的爆破方案作业。
(七)继续深化非煤矿山领域的“打非治违”及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1、以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为重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四川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措施的通知》(川安监﹝2012﹞190号)精神,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凡该停产整顿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凡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应取缔关闭的一律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2、对问题相对集中,相对突出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地下开采矿山通风管理(含废墟巷密闭)、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建设及运行管理、斜井运输防跑车装置(含“一坡三挡”),粘土矿主要巷井顶邦支护、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开采、采场截、排水设施、排土场规范管理等进行专项整治,对矿山企业汛期安全进行专项督查,确保矿山安全规范生产。
(八)树立服务意识,助推经济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树立服务意识,热情为矿山企业服务,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切实解决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矿山企业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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