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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度职业健康工作的通知

  市境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9号)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我市2013年职业健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夯实基础工作

  市境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组织机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加强员工职业卫生培训,狠抓员工职业健康监护。

  二、扎实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督管理工作

  1、市境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成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工作。已经申报了的单位结合实际及时更换信息,尚未申报的企业在2013年5月31日前必须上网申报。

  2、市境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木质家具制造、制鞋、水泥制造、冶炼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

  3、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和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已建成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落实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今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已建成可能存在职业危害因素且没有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企业,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4、市境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做好的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及各类评价报告及时报送1份到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股备案。

  三、全面开展职业卫生体检工作

  1、全市境内凡从事接触粉尘、噪声、高温、高湿、苯、磷、二氧化硫、硫化氢、砷、铅、微波等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劳动者均为体检对象。

  2、市境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到通知后,根据劳动者接触的危害因素,落实好体检对象,与取得了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院联系,按要求安排体检。

  3、市境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4、市境内所有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从业人员体检后,一旦发现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将体检报告书报送1份到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股备案。

  
 

  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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