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 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 进入适老模式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五公开 > 结果公开
【市应急局】峨眉山市宏伟废旧物资收购站 “9·27”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3-17     来源: 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打印 分享到:

2021年9月27日上午750分左右,峨眉山市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7日成立了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杜文忠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商务局、双福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专家组成峨眉山市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9·27”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司法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建议。

一、事故有关情况

)事故企业有关情况

1.峨眉山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CKTJ67D;投资人:张明宏;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废旧生活用品回收销售;成立日期:2014年08月14日;住所:峨眉山市双福镇石岗村3组57号。

2.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8MQA18L;法定代表人:张华;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为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及大型机械设备等提供的专业装卸、起重活动;销售机械设备、汽车零配件、五金产品、矿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金属材料、非金属矿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土石方运输工程施工。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3日;营业期限:2020年03月03日至长期;住所: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绥山镇符汶路36号。

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国军,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9004xxxx0731xxxx,家庭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石岗峨眉山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实际经营者

2.张明宏(张国军之子),男,31岁,身份证号码:511181xxxx0604xxxx,家庭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石岗村;峨眉山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投资人。

3.张华,男,39岁,身份证号码:511181xxxx0512xxxx,家庭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五星村;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4.赵魏,男,31岁,身份证号码:511132xxxx0416xxxx,家庭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和村;汽车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汽车式起重机操作证号:1142017859135,有效期:2017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川L81602,该车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辆识别代码:LFCNLD5P9L2001913,发动机号码:1020A003034,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38JQZ(STC250C5)。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26日晚,峨眉山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投资人(简称“收购站”)张明宏电话联系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愚公司”)法人代表张华,要求张华于2021年9月27日派车至收购站吊装作业。按照工作安排,赵魏驾驶川L81602吊车于9月27日早上7点20分左右到达收购站作业现场,吊车架设完毕后,张国军用钢丝绳捆绑货物和指挥,将货物从小货车货厢(车牌号:川FVE842)吊运至大货车(车牌号:豫BR1972)货。7点50分左右在进行第三次吊装作业时,张国军捆绑好货物(长方体废钢铁箱,长:约3805mm、宽:约740mm、高:约1500mm,净重7350kg)后,站在小货车车顶指挥,货物吊离小货车货,摆臂往大货车车移动过程中捆绑货物钢丝绳断裂,所吊货物掉落,并与小货车发生碰撞,致站在小货车顶指挥的张国军失稳从车顶坠落(车顶离地面约2600mm)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吊车司机赵魏电话报告110,并向120调度中心请求帮助,随后向老板张华报告。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后,市应急、商务、双福镇相关负责人带队立即赶赴现场,指导企业开展事故救援相关工作。120到达现场后,张国军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在双福镇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大愚公司与死者家属于9月27日达成赔偿协议,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张国军,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9004xxxx0731xxxx,家庭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石岗村峨眉山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实际经营者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四、车辆司法鉴定相关情况

(一)司法鉴定单位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魏依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10000595062437W,机构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兴盛西路2号3幢C座501室,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二)司法鉴定结论

1.分析说明

根据对事故车辆钢绳及吊装的箱体检验鉴定,分析如下:

1)通过对钢绳、吊装的箱体痕迹的比对检验,从痕迹的形状形态、形成机理、运动方向上分析,可以确定钢绳断裂处痕迹符合与箱体棱角处摩擦切割所形成。

2)本次吊装过程中,采用两根钢绳对长方形箱体进行吊装,长方形箱体棱角尖锐且粗糙,在箱体棱角处见明显摩擦痕迹,说明在吊装过程中钢绳与箱体发生位移,其左右两侧吊点不均衡,钢绳被箱体棱角进行摩擦切割,导致吊装钢绳断裂,形成钢绳的切割痕迹及发蓝痕迹。

综上所述:事故时,吊装作业时两根吊装钢绳左右吊点不均衡,致钢绳与箱体棱角摩擦切割,导致钢绳断裂、所吊装箱体掉落。

2.鉴定意见

事故时,川L81602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吊装钢丝绳断裂原因为吊装作业时吊点不均衡导致钢丝绳位移与箱体棱角摩擦切割后断裂。

、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张国军未按照《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张国军在从事司索工、指挥作业,违规操作;赵魏未严格执行《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公司《行车吊装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在不清楚货物是否平衡,捆绑、吊挂是否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是否加衬垫等情况下进行起重危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现场监管不到位:收购站投资人张明宏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在开展吊装和高处作业时,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违规操作。

3.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大愚公司法人张华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吊车租赁活动中,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收购站投资人张明宏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教育培训不到位:大愚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

、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峨眉山市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9·27”起重伤害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

1.张国军,峨眉山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实际经营者,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司索工、指挥作业,违规操作;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缺失,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张国军本人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2.赵魏,汽车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未按照《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公司《行车吊装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作业,在不清楚货物是否平衡,捆绑、吊挂是否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是否加衬垫的情况下仍继续危险吊装作业,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张明宏,峨眉山市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投资人,未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在从事吊装和高处作业时,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应对该起事故负重要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六)项规定,建议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张华,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管理不到位,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应该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规定,建议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事故单位

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进人员的培训未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吊车租赁活动中,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建议

为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强化责任落实。峨眉山市宏伟废旧物资回收站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好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类人员岗位安全责任,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为重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管理、动态检查和动态监督,切实强化安全责任落实。

2.扎实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增强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对所有从业人员要开展一次事故警示教育,提高事故辨认意识与能力,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四川大愚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从事租赁活动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