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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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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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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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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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峨眉山市公安消防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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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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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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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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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峨眉山市公安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http://www.emeishan.gov.cn/upload/20140929/201409291012318014.doc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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