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民罚字〔2020〕004号
峨眉山市梅龙客栈: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2511181******XNX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建兵身份证号码:510921********413
地址: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南陈街55号
2020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南陈街55号对你客栈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客栈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经营中未取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1页、对负责人赵建兵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共5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峨民责改字〔2020〕004号)1份共1页、对负责人赵建兵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共4页、《行政处罚告知书》(峨民罚告字〔2020〕004号)1份共1页、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020年6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客栈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峨民责改字〔2020〕004号),责令在2020年7月22日前整改。在整改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客栈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多次督促和询问。2020年7月22日整改时间到期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客栈负责人赵建兵就整改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你客栈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未取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2020年8月5日,我局召开局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该客栈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案。经讨论该案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正确公正。决定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峨民罚告字〔2020〕004号)告知你客栈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客栈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
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我局决定对你客栈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民政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市民政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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