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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16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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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川委办[2015]17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便签[2015]-42)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市级部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责权统一、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市级部门职责定位、工作任务和公布的市级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厘清与部门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在已公布的权力清单的基础上编制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同成为市级部门依法履职的准绳。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定责,权责对应。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界定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划定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

(二)突出实用,易于操作。按照合法、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和统一明确的标准,根据部门功能定位和10种不同类型行政权力,聚焦行政职权运行的关键环节,对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进行界定,做到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并便于监督。

(三)动态调整,形成长效。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中央、省的统一要求、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部门职能职责调整以及简政放权和权力清单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完善市级部门责任清单,逐步建立责任清单管理长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报送主体。市级行政权力清单中依法承担和履行行政职能的市级部门。市级部门要把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作为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抓实做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确保按照要求如期完成责任清单编制工作任务。

(二)报送内容。市级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填报格式和要求(见附件)进行填报,同时提供部门责任清单简要说明,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相关表格材料一式3份和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政府政管办。(联系电话:5542263)

(三)时间安排。2016年3月初召开行权责任清单工作推进会,由市委编办和市政府政管办主持,各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4月15日前各部门向市政府政管办报送责任清单相关材料;5月1日前市政府政管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会商会审,并将会审意见反馈各部门;5月15日前各部门将修改后的责任清单相关材料再次报送到市政府政管办;6月底前,市政府政管办会同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对责任清单进行修改调整,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政管办。牵头组织并统筹推进市级部门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参与审核部门责任清单,主要负责清单清理结果的报审、公布等工作。

(二)市委编办。制定统一的清单模板、审核标准等,并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责任事项清理,并对其报送的清单进行初审,汇总形成实际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清理结果。

(三)市监察局。参与审核部门责任清单,主要负责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审查等工作。

(四)市政府法制办。参与审核部门责任清单,主要负责责任事项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五)市政务服务中心。参与审核部门责任清单,主要负责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各环节责任事项的审核工作。

(六)市级有关部门。作为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清理、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责任事项编制工作,认真、准确编制并按时报送本部门责任清单及相关材料。

根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清理工作将纳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市政府政管办、市监察局、市委编办将适时对全市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组织不力、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进行行政问责。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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