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民罚字〔2021〕001号
当事人:峨眉山市龙池暖心康养院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92511181******8L4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文华性别:男职务:经营者
地址(住址):峨眉山市龙池镇中环路54号附1号、附2号、附3号
邮编614200电话:136****4031
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本局指派执法人员依法
对峨眉山市龙池暖心康养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院正在经营(开展养老服务),该院负责人在现场无法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2021年6月21日,我局对该院负责人曾文华进行调查询问,曾文华承认其经营的龙池暖心康养院没有取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并表示将进行整改。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院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峨民责改字〔2021〕001号),责令在2021年6月28日前整改。
在整改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院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多次督促和询问。整改时间到期后,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院工作人员辜帧豪就整改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该院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未取得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8月25日,我局召开局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该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案。经讨论该案执法
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权正确公正。决定依法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峨民罚告字﹝2021﹞001号),并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主要证据:1、证明材料:负责人曾文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行政相对人为已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向本局陈述有关事实;
2、证明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内容的全部事实;
3、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营业证照;
4、证明材料:对经营者曾文华的第一次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行政相对人在实施经营中涉嫌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事实;
5、证明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峨民责改字〔2021〕001号)1份共1页,对工作人员辜帧豪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其经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6、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峨民罚告字〔2021〕001号)1份共1页,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证明材料: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证明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文书的送达。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民政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眉山市民政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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