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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28     来源: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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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市场发〔201829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景区分局,各股、室、队、所:


现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425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开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本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遵循“谁处罚、谁录入、谁公开、谁负责”和“公平、公正、合法、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机关)是主动公开责任主体,具体案件办理机构负责公开本机构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对其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负责。


第四条 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股协助办公室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各办案机构负责将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制作为PDF或扫描为图片。


第五条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工商职能行政处罚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的质监职能行政处罚信息限于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开的食药职能行政处罚信息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三)违法行为类型


(四)行政处罚内容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格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第七条规定应该隐去的内容,统一用“***”代替;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涉及应该隐去的内容用“***”代替外,内容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并应当将公开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予公开的,须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有关规定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该隐去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客户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自然人的肖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


(一)食药职能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与司法机关协商,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时间。


(二)工商、质检职能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九条 各办案机构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主动公开的食药职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必须通过法制审核


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并与“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同步审批,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再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网公开。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各办案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改变决定或者自行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同一公开载体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行政处罚改变信息的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其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信息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处罚机关予以更正。行政处罚机关收到更正申请并经查证确实需要更正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信息予以更正,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改变信息的更正,应当在同一公开载体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更正内容、更正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5 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期限已届满的,各办案机构应当自届满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已公开的信息撤除。


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本局将按照《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对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个人,按照《个人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进行惩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信息除按照本制度公开外,按照有关规定还需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告知单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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