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监行处字〔2018〕282号
当事人:杨芳
《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编号:峨山固2017015
性别:女 地址: 峨眉山市峨山农贸市场24号摊位
违法事实:2018年6月7日,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杨芳在峨山农贸市场内所设摊点处对其经营的四批次泡笋子、泡椒类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书编号为:№:2018S0298、№:2018S0299、№:2018S0300、№:2018S0301),检验报告结论分别为:1、泡小米椒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2、泡红米椒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3、泡长红椒检验结论为笨甲酸及其纳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4、泡笋子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将上述四批次泡笋子、泡椒类食品的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送达给了当事人,经现场检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四批次泡笋子、泡椒类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2018年7月23日,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调查查明,上述四种食品已全部销售,泡小米椒共销售25kg,单价14元/kg;泡长红椒共销售25kg,单价12元/kg;泡笋子共销售5kg,单价20元/kg;泡红米椒共销售50kg,单价14元/kg,四种食品销售金额共计1450元,四种食品均为散装外购食品,无购进、销售记录及销售方资质,为随机在峨眉山市城区农贸市场的活动摊贩处购买。
证明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一、四川省食品摊贩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杨芳的食品摊贩资质;
二、杨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三、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371、编号:SC18511100683330372、编号:SC18511100683330373、编号:SC18511100683330374、)、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2018S0298、№:2018S0299、№:2018S0300、№:2018S0301)共8份;证明杨芳所销售的四批次不合格泡笋、泡椒类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对杨芳摊点的检查及检验报告的送达情况;
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芳购进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二十二)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同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处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九)项之规定进行裁量。
2018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市监行处告字〔2018〕2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据此,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
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银行,地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东路330号,帐号:51001*******5555。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峨眉山市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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