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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峨眉山市符汶建筑公司“3·20”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6-17     来源: 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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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0日,14时24分左右,成昆复线燕岗大桥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死亡1人受伤的物体打击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5万元。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规定,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3日成立了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九里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峨眉山市符汶建筑公司“3·20”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司法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整改建议。形成了《峨眉山市符汶建筑公司“3·20”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一、事故原因

经查,事故的直接原因:吊车操作人员未按照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吊装作业前,未确认起吊工作半径(吊物起点和落点是否在起吊工作半径内)是否符合起重机特性曲线要求的情况下冒险改变吊臂下倾角度,致使所吊物品荷载超过该起重机在H工况下最大荷载量,加之当时6-7级阵性大风因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现场监管不到位:在停工期间,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吊装作业前未按要求审批,吊装作业时未按规定指定专人现场监督,且在天气情况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二是安全管理不到位: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站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安全员,停工期间未开展安全巡查,未及时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

二、处理结果

(一)梅仁其,吊车操作人员,未按照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在6-7级阵性大风天气情况下仍进行吊装作业,在吊装作业前,未确认起吊工作半径是否符合起重机特性曲线要求的情况下冒险改变吊臂下倾角度,致使所吊物品荷载超过该起重机最大荷载量,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李启勤,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停工期间擅自作业,吊装作业前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在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黄仁刚,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事故当天未进行安全巡查,在天气情况存在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吊装作业,在实施吊装作业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对该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丰诚,成昆铁路峨眉至米易段站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停工后,未进行安全巡查,在从事吊装作业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作业人员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该对该起事故负一般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新进人员的培训未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事故调查组提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并移送相关单位。经事故调查组报峨眉山市政府批复同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移交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事故调查组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 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和相关部门履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提出了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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