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乐市环监[2016]23号文件,根据《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四川省空气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审核工作的通知》(川环监[2012]52号)、《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相关要求,峨眉山市环境监测站顺利完成了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SO2、NO2、CO、O3、PM10、和PM2.5六个监测项目日均值达到有效天数要求,达到数据传输率满足95%以上的要求,仪器系统的质量控制措施及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按照规范进行了数据日审核、月复核,并规范要求进行了审核上报,符合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站数据传输及数据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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