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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峨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1     来源: 峨眉山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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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峨眉山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负责城镇建成区与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按市政府授权与取得农村生局活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并按协议预算、支付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绩效考核,统筹推进“厕污”共治。
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和水质监测。
市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 村级组织明确村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协助人员,协助运维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组织村民主动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采取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住建局与取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特许经营权企业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特许经营权企业可以自行运营或者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报住建、农业、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包括:污水管网运维,包括污水检查井、污水管网、污水沟渠、提升泵站的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包括栅格池、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的检查、维修等;其他设施运维,包括标识牌、绿化、汀步、围栏、设备房的检查、维修等。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鼓励在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地等敏感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住建、农业、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向住建、农业、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各乡镇(街道)农民建房和开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审批管理。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必须同步完成化粪池及纳管建设,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接入工作。新办农家乐(农家餐馆)必须提前建好化粪池、生态池(或纳管)和隔油装置。农家乐、小作坊等其他非农村居民用户需排放污水的,原则上自行处理,按照相应标准达标排放;经运维单位确认可接入污水治理设施的,其纳管工程相关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前以其它方式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建设单位向运维单位办理运维管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设备设施更新、大修等工程,采取一事一报,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工程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实结算。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支付,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争取上级资金、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受益村(居)已交纳自来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收取,受益村(居)未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按照不高于自来水费中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建设局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共同对特许经营权企业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状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考核时间为每年11月份,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乐山市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奖惩机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申请拨付资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资金全部拨付,不合格的资金按照考核得分比例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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