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任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峨眉山市城市管理的规法性文件。
二、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对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的意见建议,办理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来信来访,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议案、提案;受理涉及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
四、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峨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行驶一下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放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及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是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整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道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履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对人力三轮车、板架车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建筑施工堆码占道进行管理;
(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