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峨眉山市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4 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5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附3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6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原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A4纸打印,任职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任职文件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附1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9 住所使用证明 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