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峨眉山市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四、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要求 备注 1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 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A4纸打印,原件1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6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8 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0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3、4、5、6、7、8、9项材料,需要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
(二)流程: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公告—清算—注销登记—公告终止。
(三)申请人于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
(四)自《清算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清算完毕,准备注销登记材料。
(五)被委托人向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
(六)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通知书》
(七)申请人公告公司终止。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0833-5533328
(二)投诉电话
峨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96196、0833-5529016
十一、注意事项
无。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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