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医(康)养产业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峨眉山市医(康)养产业支持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4日
峨眉山市医(康)养产业支持政策
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战略,打造峨眉山市医(康)养旅游度假带,促进医(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营且符合以下分类的市场主体。
健康农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中药材研究培育、绿色农产品种植、珍稀植物培育、特色畜牧业和水产业、休闲观光农业。
健康制造业:中药材加工、中成药生产、中药饮片加工、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康复辅具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医疗保健和护扶品制造、营养食品制造、健康体育设备制造、健康食品制造、酒水饮料制造、健康产业相关建筑业。
健康服务业:健康文化旅游服务、中医药养生服务、中医治未病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康复护理服务、医疗辅助性服务、健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健康产业职能技能培训、传媒健康文化普及、健康促进服务、体育运动服务、美容美体服务、养生保健服务、母婴健康照料服务、健康养老与长期养护服务、健康保障与金融服务、健康基金和投资管理服务、智慧健康技术服务、药品及其他健康产品流通服务、健康环境管理服务、休闲度假服务、研学旅行服务、健康产业相关餐饮住宿服务。
第二条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办或开发前条所涉领域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简化项目审批环节,优化办事流程,着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打造“办事不求人”一流营商环境。
第三条 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推出“医(康)养产业特色信贷产品”,打造差异化金融产品体系,提供定制化金融支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以医(康)养项目主体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押、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医(康)养项目多样化融资需求。
第四条 支持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康)养产业。对列入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库的医(康)养产业类项目,项目建设用地予以统筹优先保障。对非营利性医(康)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康)养结合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条 对医(康)养产业新建项目涉及的水、电、路、天然气、通讯、雨污管网等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至项目规划用地红线。
第六条 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按规定免予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在医(康)养旅游产业对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员工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其子女入学与本市居民子女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在我市落地建设实际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以上的医(康)养产业类项目,经认定,可采取投资补贴、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投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总投额的20%,且总金额不超过10亿元;其余各项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运营费用的20%,且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相关项目具体扶持金额及事项在投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本政策所称投资额指实际到位资金,以有效凭证为准。)
第九条 充分发挥人才促进医(康)养产业换档升级作用,全力支持医(康)养产业引进人才,对医(康)养产业所引进人才按照《峨眉山市奋力争创全国百强县人才支撑十项措施》执行。
第十条 对投资规模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医(康)养产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制定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兑现时间为次年。已享受上级同类政策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本政策由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享受本政策需由市场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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