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符溪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深入推进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乐山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的意见》(川委发〔2017〕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各级关于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新部署新要求,以促发展、促治理、促和谐为导向,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符溪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赋予符溪镇同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鼓励支持符溪镇破除发展制约,实现新突破,着力构建符合符溪镇实际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依法下放、权责匹配,合理赋予符溪镇部分峨眉山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增强发展活力;坚持精简统一、提高效能,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增强符溪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注意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下放事权
1.理顺关系。明晰市政府各部门与符溪镇之间的权责关系,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符溪镇行权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符溪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符溪镇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承接下放事权。
2.下放事权。此次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计52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46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3项。
(二)提升运转效能,有效配置人权
1.调整机构。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符溪镇内设综合办事机构由5个调整为6个,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财政所)、行政审批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由5个调整为4个,分别是:符溪镇农业管理服务中心、符溪镇便民服务中心、符溪镇旅游发展服务中心、符溪镇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今后符溪镇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调整,调整情况报市委编办备案。
2.整合力量。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整合派驻机构力量,由符溪镇统一调配,负责符溪镇镇域范围内执法。对于执法中遇到的困难,设有派驻机构的市级各部门应给予符溪镇充分支持,确保执法顺利进行。派驻机构人事安排应充分尊重符溪镇党委意见,主管部门应根据符溪镇提供的考核结果对派驻机构人员进行目标考核。
(三)强化经济支撑,充分保障财权
市财政要加大对符溪镇的财政支持力度,适当增加符溪镇城镇建设维护费预算和行政执法工作经费预算,确保符溪镇行政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需要。市级部门要加大对符溪镇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四)构建服务体系,促进基层稳定
1.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以符溪镇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集中、便民、高效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主管部门下放给符溪镇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入驻符溪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整合基层资源,逐步实现公共事业服务单位、社会组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便民服务中心向高度集约的综合服务平台转变。按照“一网、一门、一次”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健全公共服务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2.优化基层治理体系。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加强符溪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各项改革要求,加强对符溪镇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符溪镇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做好与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符溪镇改革的最新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成效,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符溪镇更好更快持续发展。
四是严肃工作纪律。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突击花钱或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下放权力目录
附件
下放权力目录
一、行政许可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二、行政处罚
4.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5.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8.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9.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10.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11.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3.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的处罚。
17.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18.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19.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0.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21.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22.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23.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24.对建筑物临街面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的;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未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的处罚。
25.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堆物、作业、搭建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展宣传、经营或娱乐活动的处罚。
26.对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沿街兜售物品的处罚。
27.对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28.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29.对居民不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30.对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沟渠、河道或随意丢弃,收集的粪便未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31.对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的处罚。
32.对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的处罚。
33.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34.对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35.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36.对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37.对逾期未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38.对擅自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或者超期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的处罚。
39.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罚。
40.对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处罚。
41.对将污水、雨水管道混接的处罚。
42.对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43.对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44.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45.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46.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47.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48.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49.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三、其他事项
50.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5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5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深入推进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乐山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2019年3月13日
深入推进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9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百镇建设行动”培育创建特色镇的意见》(川委发〔2017〕2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深入推进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各级关于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新部署新要求,以促发展、促治理、促和谐为导向,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核心,以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完善基层政府功能为重点,以探索建立简约精干的组织架构、务实高效的用编用人制度和适应符溪镇实际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保障,赋予符溪镇同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权,保证基层事情基层办、基层权力给基层、基层事情有人办。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鼓励支持符溪镇破除发展制约,实现新突破,着力构建符合符溪镇实际的行政管理体制;坚持依法下放、权责匹配,合理赋予符溪镇部分峨眉山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增强发展活力;坚持精简统一、提高效能,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增强符溪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注意化解各类矛盾,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下放事权
1.理顺关系。明晰市政府各部门与符溪镇之间的权责关系,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符溪镇行权的指导和监督,促进符溪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符溪镇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承接下放事权。
2.下放事权。此次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共计52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46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3项。
(二)提升运转效能,有效配置人权
1.调整机构。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符溪镇内设综合办事机构由5个调整为6个,分别是:党政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财政所)、行政审批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下属事业单位由5个调整为4个,分别是:符溪镇农业管理服务中心、符溪镇便民服务中心、符溪镇旅游发展服务中心、符溪镇文化宣传服务中心。今后符溪镇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调整,调整情况报市委编办备案。
2.整合力量。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整合派驻机构力量,由符溪镇统一调配,负责符溪镇镇域范围内执法。对于执法中遇到的困难,设有派驻机构的市级各部门应给予符溪镇充分支持,确保执法顺利进行。派驻机构人事安排应充分尊重符溪镇党委意见,主管部门应根据符溪镇提供的考核结果对派驻机构人员进行目标考核。
(三)强化经济支撑,充分保障财权
市财政要加大对符溪镇的财政支持力度,适当增加符溪镇城镇建设维护费预算和行政执法工作经费预算,确保符溪镇行政运转和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需要。市级部门要加大对符溪镇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四)构建服务体系,促进基层稳定
1.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以符溪镇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构建集中、便民、高效的“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主管部门下放给符溪镇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入驻符溪镇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整合基层资源,逐步实现公共事业服务单位、社会组织进驻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便民服务中心向高度集约的综合服务平台转变。按照“一网、一门、一次”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健全公共服务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2.优化基层治理体系。严格落实党建责任制,加强符溪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强化镇党委领导核心作用。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健全权益保障和矛盾化解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三、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各项改革要求,加强对符溪镇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符溪镇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做好与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大力宣传符溪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及时报道符溪镇改革的最新进展、经验做法和典型成效,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符溪镇更好更快持续发展。
四是严肃工作纪律。严肃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管理等各项工作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突击花钱或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途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下放权力目录
附件
下放权力目录
一、行政许可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2.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3.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二、行政处罚
4.对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5.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处罚。
7.对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
8.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处罚。
9.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10.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处罚。
11.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2.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13.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1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15.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6.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的处罚。
17.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18.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
19.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20.对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21.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处罚。
22.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23.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处罚。
24.对建筑物临街面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的;同一街区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未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的处罚。
25.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堆物、作业、搭建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开展宣传、经营或娱乐活动的处罚。
26.对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沿街兜售物品的处罚。
27.对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28.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29.对居民不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处罚。
30.对将粪便直接排入雨污管道、沟渠、河道或随意丢弃,收集的粪便未运至指定地点处置的处罚。
31.对损坏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设施的处罚。
32.对收集、存放、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沟渠、河道、公共厕所等的处罚。
33.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34.对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35.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36.对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37.对逾期未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处罚。
38.对擅自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或者超期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的处罚。
39.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处罚。
40.对在市政工程设施上乱贴、乱挂的处罚。
41.对将污水、雨水管道混接的处罚。
42.对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43.对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的处罚。
44.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
45.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46.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47.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48.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49.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三、其他事项
50.对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5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审批。
5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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