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工业企业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要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发展布局和规划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第三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工业用地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用于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产业政策规定的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明确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
(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四)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工业用地;
(五)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其他工业用地。
其中,土地供应后未开发利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工业用地,不纳入转型改造范围。
第四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城乡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三)土地经场地环境调查或风险评估符合转型产业要求;
(四)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第五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原用地上修建的工业厂房经改造满足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功能,符合环保要求及安全、消防等相关使用要求,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后,随土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用房。
第六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采用“双评估”(原土地用途和新土地用途分别进行地价评估)补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出让用地;原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先行按原用途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后,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出让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后,企业自持全部物业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8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物业比例超过85%(含85%)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8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物业比例超过50%(含50%)低于85%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9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物业比例低于50%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10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后,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企业自持物业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原宗地内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学校、绿地等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无条件支持、配合将土地交由市政府实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收储或置换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原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附属物等一律不予评估、不予补偿。
第十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并征求同级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意见后提交市住建部门。
(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住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土委会审议;
(四)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报市政府同意后,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的具体办理流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用途的违法行为,由市住建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峨眉山市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4日
2019年1月4日
峨眉山市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工业企业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7〕10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6〕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要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依据城市发展布局和规划要求,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第三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工业用地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用于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一)产业政策规定的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明确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
(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四)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明显低于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工业用地;
(五)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其他工业用地。
其中,土地供应后未开发利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工业用地,不纳入转型改造范围。
第四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
(二)符合城乡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三)土地经场地环境调查或风险评估符合转型产业要求;
(四)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第五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原用地上修建的工业厂房经改造满足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功能,符合环保要求及安全、消防等相关使用要求,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规费后,随土地变更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用房。
第六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采用“双评估”(原土地用途和新土地用途分别进行地价评估)补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原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出让用地;原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先行按原用途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后,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值,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出让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后,企业自持全部物业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8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物业比例超过85%(含85%)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85%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物业比例超过50%(含50%)低于85%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9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自持物业比例低于50%的,按应当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10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后,自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企业自持物业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八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原宗地内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学校、绿地等公建配套设施用地,无条件支持、配合将土地交由市政府实施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收储或置换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原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附属物等一律不予评估、不予补偿。
第十条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并征求同级发改、环保、安监等部门意见后提交市住建部门。
(二)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住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土委会审议;
(四)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委托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报市政府同意后,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工业用地转型发展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的具体办理流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服务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教、医卫)用途的违法行为,由市住建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原制造业企业从事研发设计、勘察、科技成果转化转移、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研发及知识产权、综合科技、节能环保等经营服务的,由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过渡期内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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