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关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构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乐府发〔2018〕13号)精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地税、国税职责的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峨眉山市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7月20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峨眉山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以上规范性文件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关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构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乐府发〔2018〕13号)精神,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地税、国税职责的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峨眉山市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7月20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峨眉山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
以上规范性文件需调整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
|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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