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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2017年3月30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峨眉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该《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人均耕地一律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测耕地总面积和现有集体经济组织人数确定。二、落户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有承包土地、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轮换工纳入安置对象,其轮换工身份由所在乡镇、村组进行确认。三、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全部农转非后,剩余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每亩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减半进行计算。同时,不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对征地拆迁工作启动后死亡的被征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2017年4月1日前,已启动征地拆迁工作但尚未拆迁的死亡人员,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进行货币安置;(二)2017年4月1日及以后启动征地拆迁工作但尚未拆迁的死亡人员,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进行住房货币化安置。五、在项目征地涉及生产组确定后,市公安局依据项目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致函,暂停办理项目征地涉及生产组的入户和分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生产组人口信息。六、本通知自2017年10月9日起实施。峨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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