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25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3〕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在实施“规划引领发展年”和“旅游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中培育壮大产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城镇新增就业保持较快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组织领导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部门积极参与”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就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扩大到10万元,合伙企业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人数,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合理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中央、省规定额度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解决。进一步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体系,充实担保基金,增强担保能力。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简化审批手续。。
2.实施税费减免。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对在小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畅通职称晋升渠道。鼓励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4.保障农民工住房。把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全市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为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对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6.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单位在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统一参加并增加缴纳工伤保险,安置单位新增缴纳的工伤保险保费纳入社保补贴范围。
7.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乐高校在毕业学年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实际培训学生人数,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延长就业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期限由最长6个月延长到最长12个月,见习期基本生活补贴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资金由政府和见习单位分担,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差额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3〕59号)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支持学校开展校园招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与在乐高校配合,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8.加强创业园区建设。对入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可提供场地租金扶持,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对入园企业吸纳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创业园区服务中心建设。
9.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我市参保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0.大力培育中介市场。鼓励经营性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参与公益性就业服务,对本市城乡求职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对本市城乡求职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成果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二)拓宽就业渠道
1.实施“交通建设支持就业”行动。坚持把交通枢纽建设作为先导性工程,推进我市骨干交通工程和主干道的建设,积极开发交通设计、道路勘测、建筑施工等就业岗位,以交通建设促进就业。
2.实施“城镇建设支持就业”行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动中心城区、小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的建设,创造和释放一批就业岗位。
3.实施“产业发展支持就业”行动。坚持产业拉动就业,利用产业改造升级、园区发展,充分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加快文旅产业、社区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就业。
4.实施“创业新兴业态支持就业”行动。支持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其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对在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家政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新创办的企业,以及组织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5.实施“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就业”行动。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充分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等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类以及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服务类公益性岗位,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将其转化为公益性岗位,形成长效机制,用于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实施“七大”就业促进工程
1.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期限2年,可续期2年,生活补贴、工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参照“三支一扶”项目计划大学生标准执行。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工程。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强对农业企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和产业化程度,增加农业内部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我市工业优势,鼓励市内的企业尽可能多使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就业。大力推进边远山区群众就业促进工程,继续巩固“一人就业、全家脱贫”行动计划。加强就业服务和信息引导,加大跨区域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就业。
3.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促进工程。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式实施创业援助,支持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意愿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实现“创业一人,带动一拨,致富一片”,增加农民收入。
4.实施退役军人就业促进工程。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就业服务。
5.实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促进工程。加强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对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段的城镇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困难就业对象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就业。
6.实施妇女就业促进工程。教育和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女性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和引导残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员就业的服务活动,协助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
(四)大力扶持创业
1.积极配合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各镇乡、各部门要利用乐山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契机,加大资金投入,抓实抓牢基础,全力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创业氛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2.加强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年度评审制度,创建优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师资提高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充实创业服务专家团,完善培训后的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3.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完善充实青年创业导师团,加大对创业青年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提升青年创业技能,搭建有效服务平台,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服务专栏,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量、工作效果,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指导补贴。
4.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运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和办法,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创业项目的制度,鼓励市场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对经评估认证的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项目,对项目开发的个人或组织,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开展“双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双技能”人才培训促进就业计划,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下乡、技能培训进车间活动,切实抓好“新农村”建设技能人才、“新产业”专项技能人才和“新民俗”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2.开展新市民培训。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变市民。由市总工会牵头,充分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建立起以企业、园区、街道、社区为主体,广大社会团体、公益机构、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新市民素质教育培训网络,帮助农民工提高面向城市生活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对城市发展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加快农民工融入城市、实现向市民的转换。
3.开展企业岗前、在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后的6个月内组织系统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训的主体作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每年组织1/3以上的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3年轮训一遍。
4.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保障新机制,依托“两区”和企业,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5.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按补贴目录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凡有培训需求、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均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参加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六)强化就业服务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规划建设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健全覆盖市、镇乡、社区(村)三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整合,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多元化主体作用,积极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信息供求、政策宣传、专场招聘、档案存放等社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得到就业。
2.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强力推进用工备案制度,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摸清我市人力资源底数。各镇乡和相关部门要定期与人社部门交换就业数据和相关经济数据,全力配合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服务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用法、守法能力,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推动联网运行,提升业务经办效率,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有效匹配。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库征集及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对创业者的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宣传引导。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分工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分工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25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乐府发〔2013〕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在实施“规划引领发展年”和“旅游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中培育壮大产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城镇新增就业保持较快增长,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二、组织领导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部门积极参与”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就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协调、服务和目标考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动就业创业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扶持政策
1.加大信贷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扩大到在城镇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统一扩大到10万元,合伙企业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人数,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合理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超过中央、省规定额度部分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解决。进一步健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体系,充实担保基金,增强担保能力。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强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社区推荐的创业人员,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简化审批手续。。
2.实施税费减免。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200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初创小微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对在小微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畅通职称晋升渠道。鼓励和引导管理咨询机构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4.保障农民工住房。把解决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安排解决。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工给予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全市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为农民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5.放宽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对自有住房者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依法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将其住所申请登记为经营场所。
6.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单位在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统一参加并增加缴纳工伤保险,安置单位新增缴纳的工伤保险保费纳入社保补贴范围。
7.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乐高校在毕业学年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应届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实际培训学生人数,按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10%的规模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延长就业见习期限,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期限由最长6个月延长到最长12个月,见习期基本生活补贴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资金由政府和见习单位分担,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差额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的通知》(川财社〔2013〕59号)规定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支持学校开展校园招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与在乐高校配合,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8.加强创业园区建设。对入入驻园区(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可提供场地租金扶持,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1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2年。对入园企业吸纳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创业园区服务中心建设。
9.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对符合产业政策、合法经营的我市参保企业,当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0.大力培育中介市场。鼓励经营性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参与公益性就业服务,对本市城乡求职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对本市城乡求职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并实现就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2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建立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成果的长效机制,鼓励建立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二)拓宽就业渠道
1.实施“交通建设支持就业”行动。坚持把交通枢纽建设作为先导性工程,推进我市骨干交通工程和主干道的建设,积极开发交通设计、道路勘测、建筑施工等就业岗位,以交通建设促进就业。
2.实施“城镇建设支持就业”行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动中心城区、小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的建设,创造和释放一批就业岗位。
3.实施“产业发展支持就业”行动。坚持产业拉动就业,利用产业改造升级、园区发展,充分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服务业大发展,加快文旅产业、社区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就业。
4.实施“创业新兴业态支持就业”行动。支持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拓宽就业渠道,其从业人员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服务产品创新,对在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家政服务、服务外包等领域新创办的企业,以及组织城乡劳动者居家灵活就业的企业、合作社等,以其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予以适当奖励。
5.实施“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就业”行动。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公共服务。充分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等社会公共服务管理类以及设施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服务类公益性岗位,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将其转化为公益性岗位,形成长效机制,用于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三)实施“七大”就业促进工程
1.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程。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服务期限2年,可续期2年,生活补贴、工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参照“三支一扶”项目计划大学生标准执行。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工程。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强对农业企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订单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和产业化程度,增加农业内部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我市工业优势,鼓励市内的企业尽可能多使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土不离乡”就地转移就业。大力推进边远山区群众就业促进工程,继续巩固“一人就业、全家脱贫”行动计划。加强就业服务和信息引导,加大跨区域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转移就业。
3.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促进工程。鼓励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方式实施创业援助,支持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意愿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实现“创业一人,带动一拨,致富一片”,增加农民收入。
4.实施退役军人就业促进工程。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就业服务。
5.实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促进工程。加强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做好就业失业登记,对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段的城镇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困难就业对象实施就业援助,促进就业。
6.实施妇女就业促进工程。教育和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女性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
7.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程。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和引导残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员就业的服务活动,协助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
(四)大力扶持创业
1.积极配合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各镇乡、各部门要利用乐山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契机,加大资金投入,抓实抓牢基础,全力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创业氛围,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2.加强创业培训。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服务。加强创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年度评审制度,创建优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师资提高培训,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充实创业服务专家团,完善培训后的跟踪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3.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完善充实青年创业导师团,加大对创业青年的指导和扶持力度,提升青年创业技能,搭建有效服务平台,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依托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开辟创业服务专栏,为城乡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创业指导专家开展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量、工作效果,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创业指导补贴。
4.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运用政府购买成果的机制和办法,建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创业项目的制度,鼓励市场中介组织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征集的创业项目进行评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信息,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对经评估认证的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项目,对项目开发的个人或组织,按每个项目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贴。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1.开展“双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双技能”人才培训促进就业计划,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下乡、技能培训进车间活动,切实抓好“新农村”建设技能人才、“新产业”专项技能人才和“新民俗”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2.开展新市民培训。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农民变市民。由市总工会牵头,充分发挥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建立起以企业、园区、街道、社区为主体,广大社会团体、公益机构、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的新市民素质教育培训网络,帮助农民工提高面向城市生活所必需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对城市发展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加快农民工融入城市、实现向市民的转换。
3.开展企业岗前、在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且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上岗后的6个月内组织系统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企业要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训的主体作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足用好职工教育经费,每年组织1/3以上的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确保3年轮训一遍。
4.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使用和激励、保障新机制,依托“两区”和企业,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5.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按补贴目录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凡有培训需求、未就业的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均可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参加创业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
(六)强化就业服务
1.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规划建设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健全覆盖市、镇乡、社区(村)三级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整合,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多元化主体作用,积极开展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信息供求、政策宣传、专场招聘、档案存放等社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得到就业。
2.加强就业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强力推进用工备案制度,全面落实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开展人力资源调查,摸清我市人力资源底数。各镇乡和相关部门要定期与人社部门交换就业数据和相关经济数据,全力配合做好就业失业基础数据的监测和交流,加强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服务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增强用法、守法能力,提高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继续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推动联网运行,提升业务经办效率,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有效匹配。
四、强化保障
(一)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投入,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创业项目库征集及运行维护、创业服务专家聘请、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对创业者的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大宣传引导。做好就业创业宣传和舆论引导,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动员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件: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分工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4日
附件
就业创业工作责任分工表
| 措施 | 具体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部门 |
| 完善扶持政策 | 加大信贷支持 | 人行峨眉山市支行 |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 |
| 实施税费减免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市工商局 | |
| 放宽准入条件 | 市工商局 | ||
|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市经信局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
| 稳定就业岗位 | 市人社局 | 市经信局 | |
| 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制度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 | |
| 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 |
| 大力培育中介市场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 | |
| 加强创业园区建设 | 团市委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 |
| 拓宽就业渠道 | 实施“交通建设支持就业”行动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人社局 |
| 实施“城镇建设支持就业”行动 | 市住建局 | 市人社局 | |
| 实施“产业发展支持就业”行动 | 市发改局 | 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 |
| 实施“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就业”行动 | 市民政局 |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
| 实施“创业新兴业态支持就业”行动 | 市商务局 | 市妇联、市人社局 | |
| 实施“七大”就业促进工程 |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程 | 市教育局 | 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扶贫移民局、 市卫生局、市农业局 |
| 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工程 | 市人社局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局、市扶贫移民局 | |
| 实施返乡农民工就业促进工程 | 市人社局 | 市农业局 | |
| 实施退役军人就业促进工程 | 市民政局 | 市人社局 | |
| 实施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促进工程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 | |
| 实施妇女就业促进工程 | 市妇联 | 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 | |
| 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程 | 市残联 | 市人社局 | |
| 大力扶持创业 | 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
| 加强创业培训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团市委 | |
| 健全创业服务组织 | 市人社局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
| 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 | 团市委 | 市人社局 | |
| 建立青年创业导师团 | 团市委 |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 |
| 加强技能培训 | 开展“万名双技能人才”培训 | 市人社局 | 市农办、市财政局 |
| 开展新市民培训 | 市总工会 | 市财政局、团市委、市人社局、 市教育局、市妇联 | |
| 开展企业岗前、在岗培训 | 市人社局 |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 |
| 强化高技能人才培训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 | |
|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 市人社局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 |
| 强化就业服务 |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 |
| 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 | 市人社局 | 市财政局 | |
| 加强就业服务管理 | 市人社局 |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 |
| 强化保障 | 加强组织领导 | 市政府 | |
| 加强资金保障 | 市财政局 | ||
| 加大宣传引导 | 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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