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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境内相关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3〕9号)及《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乐府发〔2013〕5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我市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范围、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及进度。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工作进度安排:2013年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名录库、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物资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2014年1月至5月,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2014年6月至12月,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工作;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报告、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各项工作。

  二、组织保障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市境内相关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工作。普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见附件)。

  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工作和新闻单位组织方面事项;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事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人员选调及表彰事项;市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及投资项目名录方面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事项;市工商局、景区工商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事项;峨眉山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事项;市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普查方面事项;市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有关普查宣传、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方面事项;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事项;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涉及有关单位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交通运输业各类单位(含个体运输业)名录方面事项;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各类单位(含民办教育机构)名录方面事项;市文广新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名录方面事项;市卫生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各类单位(含个体行医)名录方面事项;市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旅游产业名录方面事项;峨眉山银监办负责和协调涉及金融行业名录方面事项。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及市境内相关单位要相应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和组织,认真做好普查的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充分发挥镇乡和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峨眉山市辖区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目标考核。为顺利开展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市政府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对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普查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三)落实工作经费。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共同负担、分级负责的原则,市财政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及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经费,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工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和平时期重大的社会动员。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按照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做好成果应用。各镇乡、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附件: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

  附件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 名 单

  组 长:吴利平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李 艋 市政府办副主任

  李孟军 市统计局局长

  苏真武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简玉林 市监察局副局长

  周淑华 市委编办副主任

  易礼元 市发改局副局长

  李 焱 市经信局副局长

  景 英 市教育局副局长

  阎玉刚 市民政局副局长

  罗晓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建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杨 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潘 强 市住建局纪委书记

  叶兴无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多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友箭 市文广新局纪检组长

  张银华 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张瑞明 市旅游局纪检组长

  汪晓鹏 市国税局副局长

  宋杰刚 市地税局副局长

  吴慧苹 市工商局副局长

  江桂艳 景区工商分局副局长

  陈 兵 峨眉山质监局纪检组长

  罗尚金 峨眉山银监办主任

  段洪建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镇乡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李孟军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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