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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2013年3月27日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3日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峨眉山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市委领导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市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副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长出国访问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乐山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乡)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各镇(乡)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乐山市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部门、镇(乡)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乐山市委、乐山市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各镇(乡)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峨部队负责人和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邀请市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市法院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和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报请乐山市政府的重要请示。

  (二)讨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的政策性文件。

  (七)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及命名事项。

  (八)讨论决定规定额度的新增项目和资金。

  (九)讨论决定副市长提出并经市长同意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长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二次,会期半天。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市长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长每周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安排近期工作。会后印发市长每周例会议事通报。

  第三十五条 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七章 公文审批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镇(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镇(乡)、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重要发文包括市政府令、峨府发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市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署或签发。一般发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事务性文件可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市政府领导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不再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乐山市政府、乐山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国家部委、省级部门、乐山市级部门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打破常规、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 政务活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镇(乡)、部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四十二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工作实效。

  严格贯彻中央、省委、乐山市委和峨眉山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规定,市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轻车简从,镇(乡)领导严禁到辖区边界迎送。

  第四十四条 规范出访活动,不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不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对外经济贸易、投资与项目洽谈等重要活动及人数较多、天数较长的,根据任务需要专项报告、从严审批。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出访不接受国(境)外企业资助出访费用,不由国内企业或下属单位分摊、提供出访费用。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副市长在部分政务活动中互为AB角。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时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九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市政府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条 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第五十二条 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五十三条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十章 政府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市政府部门实施绩效管理,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为重点,对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对镇(乡)人民政府实施绩效管理,注重科学发展、质量效益、民生改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综合考核评价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耕地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客观准确反映镇(乡)人民政府工作实绩。

  第五十六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五十七条 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九条 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进行督查。

  第六十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市政府领导按分工领衔办理当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第六十一条 政务督查要注重实效,把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行政权力监督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镇(乡)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三章 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镇(乡)政府和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省委、乐山市委、峨眉山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章 纪律作风规定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乐山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和峨眉山市委市政府的“十项规定”。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市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三条 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建立健全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在政府常务会议题审议开始前集中学法,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峨眉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峨眉外出,应按照《中共峨眉山市委办公室、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峨委办〔2012〕26号)的要求办理。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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