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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514



峨眉山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川办函〔2024〕100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11)和《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范围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临时占用耕地及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


(二)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坡度大于25度的;建设项目占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及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具体流程为:相关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并报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工作流程


(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12月前,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备案完成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需报市政府审批后重新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应依据市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应剥尽剥、即剥即用、就近利用、高效利用”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评价、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和耕地质量、资金保障情况等。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和征收服务中心会同乡镇(街道)编制。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余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编制。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并报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依法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属地乡镇(街道)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余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应做到应剥尽剥,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临时占用耕地的,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耕作层土壤运输。土壤运输包括将耕作层土壤从剥离区一次性运输至回覆区或存储区,也包括将耕作层土壤从存储区运输至回覆区的二次运输。土壤运输应遵从“线路最短、成本最低”的原则,运输线路尽可能选择区域内现有道路。


(五)耕作层土壤存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由项目属地乡镇(街道)选择适宜区块,设立存储区域,项目属地乡镇(街道)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立存储区域的,可在其他乡镇(街道)同意的前提下合并设立存储区域。存储区域应当综合考虑运输、再利用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并采取土壤养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存储用地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及时复垦。设立存储区域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对存储区域的土壤进行管护,跟踪掌握耕作层土壤存储和再利用情况。合并设立存储区域的乡镇(街道)之间要无缝对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六)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除临时用地等需要就地复垦外,剥离的耕作层土壤进行统筹安排利用,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项目如需使用存储区域的耕作层土壤,由设立存储区域的乡镇(街道)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调配使用。相关费用由剥离土壤再利用方负责。


(七)耕作层土壤剥离验收。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城镇批次用地由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余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峨眉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评审和批复、组织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验收等。


市发改局: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为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再利用验收等。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监管,确保相关活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是否实施耕作层剥离的认定、《实施方案》审查及土壤剥离再利用验收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涉及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审查等。


市水务局:责涉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尽量避免水土流失;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审查、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验收等。


市财政局:负责应当由市财政出资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资金保障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透明;参与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审查等。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参与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属地内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再利用的具体实施及验收申请工作;做好单独选址项目及其余建设占用耕地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协调监管工作;建立辖区内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有关管理台账。


市土地储备整理和征收服务中心:负责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实施方案》的编制及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申请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参与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共同推进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取得实效。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等费用,涉及城镇批次用地的,由市财政保障,应当纳入供地成本;涉及单独选址、其余建设及临时用地项目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覆土等相关费用由剥离土壤再利用方负责。


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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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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